頂新劣油被罰最高5000萬 法院「逆轉推翻」判屏東縣府發還
頂新劣油案,被控屏東廠從越南進口3000多噸飼料油,摻進食用油中,2014年被屏東縣府衛生局開罰最高5000萬元罰鍰,頂新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6日下午宣判,原處分頂新5000萬元罰鍰全數撤銷,依「一事不二罰」原則,屏東縣府應還給頂新已繳的5000萬元。
頂新不服罰鍰,先找上衛福部提訴願被駁回,接着提起行政訴訟。合議庭提出4大原因,宣判撤銷原處分頂新5000萬元的罰鍰,屏東縣府應返還5000萬元及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臺銀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合議庭認爲,第一,頂新涉嫌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第9款規定,刑事部分雖彰化地院刑事庭判處無罪,現還在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第二,因同時觸犯刑事及行政法,應依刑事法律處罰,爲免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應等到案件經檢察官裁判確定後,纔可裁處罰鍰。
第三,頂新對屏東縣府未等待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結果,就以違反食安法,裁處5000萬元罰鍰,違反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刑罰優先原則違法。因此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對原告裁處5000萬元罰鍰部分,即有理由。
最後,罰鍰處分既然被撤銷,縣府先前已收受頂新所繳納的罰鍰,也就沒有法律上原因,應該將所收取5000萬元連同存入縣府公庫後所生利息一併返還,等到刑事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行處理罰鍰事宜。
案發於2014年,屏東縣衛生局10月10日、15日會同衛福部食藥署人員至屏東工廠,查獲其進口來自越南大幸福公司所制飼料用油26批,並在國內加工製成食用油品後,拿到市面上販售,認定頂新違反食安法,裁處最高5000萬元罰鍰,並限期將違規產品全面回收及擇期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