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奶女神舒子晨怒經紀公司爆「找黑衣人喬合約」 告誹謗敗訴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有「D奶女神」、「小謝金燕」稱號的藝人舒子晨,2020年間和公司鬧糾紛,舒子晨指宇朕國際公司負責人鄒巧雲向週刊記者散佈不實言論,說她找黑衣人強迫解約,自訴鄒女、週刊記者加重誹謗。一審判兩名被告無罪,舒子晨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舒子晨」本名陳盈穎,她指經紀人董靜怡協助鄒巧雲處理宇朕公司旗下藝人的經紀事務,鄒巧雲每月支付董靜怡1萬5千元報酬,但鄒女從2020年1月起就拒付,董靜怡在同年5月12日下午與親友董藍翎、楊選雄、吳義雄等人至宇朕公司辦公室商討報酬一事。當時董靜怡及親友並未說「受陳盈穎委託前來」、「是陳盈穎找來幫忙處理解約」。
舒子晨控稱,鄒巧雲後來接受週刊採訪,卻說她「找黑衣人來宇朕公司談解約」、「黑衣人直搗宇朕公司並罵髒話」,而週刊記者採訪後來也沒善盡查證義務,就以鄒巧雲的指摘撰寫「甜美女神對金主過河拆橋,舒子晨撇撂黑衣人嗆聲解約」「D奶女神舒子晨求解約,撂黑衣人直搗公司罵髒話」等報導,貶損他的名譽。
高院調查,依現場影音紀錄照片、對話譯文及董靜怡親友事後出具的道歉聲明,可認董靜怡等人應是爲了「藝人合約」及相關薪資爭議前往宇朕公司,且有「黑衣人」陪同,現場並有人用髒話罵人。
董靜怡爭執宇朕公司沒有繼續支付每月1萬5千元的薪資部分,依先前的領據記載「藝人經紀」,雖沒有提到藝人是誰,但當時跟舒子晨跟宇朕的合約還在有效期間,且有提到董靜怡加入宇朕公司擔任經紀人的薪資及抽成。董靜怡證稱「我主要是要去拿薪水...我的名字是跟藝人籤同一份合約內」,也跟舒子晨合約的記載一致。
舒子晨2020年5月14日委託律師,以雙方存在歧見、溝通不良、多次溝通沒有效果爲由,發函給宇朕公司終止合約,高院認爲舒子晨跟宇朕公司的合約爭執,並不是臨時或突發狀況所導致,這與董靜怡等人所謂的藝人合約問題也一致。
高院認爲,董靜怡等人既然是爲了「藝人合約」和相關薪資爭議前往宇朕公司,且依照合約、領據及譯文等證據,不能排除所謂的「藝人」指的是舒子晨。高院指報導有引用舒子晨與董靜怡的說法及迴應,讓讀者可以知道雙方對於事件的解讀有所對立,有自行評斷的空間,有合理查證、平衡報導。
因本案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爲真實者,不罰」的免責規定,且言論內容與舒子晨公開演藝活動有關,不是具有高度隱私期待的「私德」,高院駁回舒子晨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