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洋控告林榮錦背信新進展 高檢署檢察官提起上訴
晟德(4123)董事長林榮錦遭前東家臺灣東洋(4105)控告背信,案件又有新進展,也就是在林榮錦從一審被重判十年、二審改判無罪之後,高檢署檢察官向最高法院提交超過30頁的重磅上訴書,內容反駁二審判決,決定提起上訴。
檢察官在上訴書內容指出,林榮錦未經董事會同意就把東洋研發多年,最有發展潛力的微脂體小紅莓(Caelyx II)及兩性黴素(lipo-AB)的藥品智慧財產授權給Inopha AG,而東洋僅能取得微薄的淨銷售金額,沒有一般合約中應該得到的簽約金、里程碑金,其餘藥品未來商業化的利益都歸Inopha AG。
根據上訴書內容,林榮錦與Inopha AG簽署的授權合約讓臺灣東洋投入的研發經費都付諸東流,而且Inopha AG是由東洋員工Denis於2006年在瑞士設立,資本額10萬瑞士法郎,成立時沒有其他員工,只是一家租用信箱的紙上公司。
同時,林榮錦與一家無能力、實績、經驗的Inopha AG簽約,並將臺灣東洋的重大新藥智慧財產權授予Inopha AG,形同臺灣東洋受限合約期間10年限制,並受限重要歐美國家發展學名藥的限制,已經對臺灣東洋產生重大影響。
上訴書內容也提到,美國嬌生(J&J)看中東洋生產Caelyx II學名藥的能力,有意委託東洋代工,隨後向東洋提出合作建議書時,願意付給東洋簽約金300萬歐元及里程碑金1300萬歐元,但林榮錦代表東洋與Inopha AG及J&J簽訂三方合約時,領簽約金及里程碑金的對象改成Inopha AG。
另外,歐洲著名藥廠FK公司(Fresenius Kabi Deutschland GMBH),對東洋製造Caelyx II學名藥的技術有高度評價,11年FK向東洋提出合作意向書時,簽約對象及簽約金、里程碑金的給付對象都是東洋,但同樣的劇碼再度上演,東洋利益又被Inopha AG截走。
在高院判決中也透露,林榮錦有意規劃併購Inopha AG到晟德旗下子公司,以掌控Inopha AG從東洋獲取的利益,並經過三次併購計劃,但後來都因故未執行。檢察官在上訴書中指出,在林榮錦的主導下,東洋喪失許多重要藥品研發的智慧財產權,導致劇烈損失,因此決定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