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添誘因 容積認定放寬
圖/經濟日報提供
增添都更誘因,內政部將推出《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針對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物,調整原容積認定範圍,提高參與改建誘因。據悉,全臺有1、20萬件屋齡約40年的老屋可望受惠,將有機會適用較高容積。
都更條例上路至今年將滿26週年,內政部爲了強化都更誘因再出招,對於此次修法,官員表示,一方面保障合法建物權益,另一方面也提升住戶參與都更誘因。
現行都更條例規定,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的合法建築物,可以原建築容積來更新改建或申請容積獎勵;修法後,改爲實施容積管制前已「申請建照」的合法建物,就能以原容積重建或申請容獎。
通常原容積會高於基準容積,這些實施容積管制前的合法建物,若能以原容積重建,在都更時相對有利,具有參與重建誘因。
官員解釋,現在都更條例寫法是「興建完成」才能認定原容積,但全臺有滿多建物,是在容積管制實施前申請建照,但在容積管制實施後才完工,導致這些案件在認定上產生爭議。
舉例來說,臺北市在1983年實施容積管制,北市一棟公寓,可能在1982年申請建照,但1983年後才完工,在申請建照時仍是舊制度,都是合法建物,但來不及在實施容積管制前興建完成,這次修法就是爲解決這個問題。
官員指出,實施容積管制的時間點約在民國7、80年前後,各縣市不一,而都更條例則在1998年立法,當時管制前後完工的房子還很新,沒有考慮到這個問題。
但隨着時間過去,當年的新屋如今已是40年老屋,陸續都要進入都更,因此問題纔會逐漸浮現,尤其容積管制實施較早的臺北市,問題更是急迫,因此內政部纔會提出修法。
官員表示,這些來不及在容積管制前完工的建物,同樣是合法建物,卻因爲完工時間落差,不能按原容積重建,產生認定爭議,希望本會期能完成修法,目前正在進行法制程序,未來約有一、二十萬件可受惠。
近年政府力推都更,都更條例已歷經多次修法,先是在2019年完成史上最大翻修,使容積獎勵明確化,並簡化程序、完善爭議處理機制;2021年再修法,針對高樓層危險建築加碼容積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