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廢棄車輛!花蓮擬定自治條例納公、私有地廢棄車可清除
▲花蓮「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公私有土地皆納入法規中,並增加廢棄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一旦公告後廢棄車輛將無所遁形。(圖/花蓮縣政府提供,下同)
爲減少廢棄車輛佔用道路,霸佔停車位或影響交通及環境,花蓮縣於今年度擬訂「花蓮縣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強化原本「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將公私有土地之廢棄車輛未來也將依法可進行清除處理。
目前花蓮縣對廢棄車輛佔用道路之處理,系環保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作爲法源依據,針對佔用道路之無牌車輛依法進行查報作業,並依規張貼「佔用道路廢機動車輛清理通知單」,請車輛所有人於7日內自行清理;逾期未清理者,將由案地所轄鄉鎮市公所進行移置至指定場所,俟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依廢棄物清除。另外,佔用道路但有懸掛號牌之疑似廢棄車輛部分,本局則將移請縣警察局依權責妥善處理。
此外,「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皆以佔用道路爲認定及查報的依據,環保局爲解決花蓮縣多年廢棄車輛隨意棄置於公、私有土地,卻因非屬道路無相關法規可執行清除處理之問題。
環保局今年草擬「花蓮縣廢棄車輛清除處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公私有土地皆納入法規中,並增加廢棄車輛之移置費及保管費,一旦公告後影響環境衛生之廢棄車輛將無所遁形,屆時環保局也將掃蕩長期佔用公有土地及停車場的廢車,避免造成污染及環境髒亂。
2017年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受理廢棄車輛陳情案件114件、2018年爲126件、2019年截至目前共計121件,皆由車主自行移置或由執行機關移置至指定場所,再依法辦理後續相關事宜;除受理機關或民衆陳情外,環保局稽(巡)查人員也於每日進行主動查報佔用道路之無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