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梟御用律師」多次泄密製毒集團 桃檢起訴求處重刑

劉姓律師涉嫌2021年8月間受委託處理桃園市大園製毒工廠陳姓成員案件時,替雙方傳話,還把秘密泄漏給未到案的張姓主嫌。且劉男因他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卻仍接案。桃園地檢署偵結依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賴佑維攝)

劉姓律師涉嫌2021年8月間受委託處理桃園市大園製毒工廠陳姓成員案件時,替雙方傳話,還把秘密泄漏給未到案的張姓主嫌。且劉男因他案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卻仍接案。桃園地檢署偵結依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起訴,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高玉奇指揮桃園市調查處偵辦,劉男身爲執業律師,明知應依法執行職務,並應符合律師倫理規範,對於委任人、法院、檢察機關等不得有矇蔽或欺誘之行爲,竟於2021年8月間,利用擔任製毒集團陳姓被告的辯護人身分,得以知悉偵查內容的機會,傳遞偵查秘密予張姓共犯,藉以隱蔽張男爲製毒集團成員身分,免遭檢調查緝。

且劉男已因泄密等罪,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停止執行律師職務,竟蔑視該決議,隱匿其遭停職及停職期間不得提供法律意見、代爲法律行爲、擔任法律顧問、代撰訴訟書狀、接受委任等重大事項。劉還讓楊姓民衆等9人委任已遭停職的他處理訴訟案件及撰狀等事宜,並給付酬金共41萬5000元。

檢方痛批,劉男身爲執業律師,不思遵守律師職業倫理,不得以積極作爲妨害司法發現真實之目的,亦應保守偵查中不得公開之秘密,卻將偵查中秘密轉告他人,使犯人隱避,嚴重侵害司法之公正性,且明知其於停職期間,不得執行律師職務,卻視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停職決議爲無物,蓄意隱瞞及詐欺委任人,知法犯法,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