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最衰車主!636萬買保時捷放租14天遭盜賣 3年官司逆轉判輸

記者吳奕靖、許宥孺/高雄報導

臺北一名陳姓男子在2017年貸款636萬買下保時捷911GT3,原本以爲放租1天可以爽拿3萬5,未料車出租後竟遭到蔡姓承租人賤價盜賣給高雄一家車商陳男一狀怒告購買車商應該返還車輛,原本在一二審都判車商敗訴,不過歷經3年,最高法院判決購買車商贏了,也就是說,原車主陳姓男子必須歸還車輛。

▲遭盜賣的保時捷911 。(圖/記者吳奕靖翻攝)

2017年12月30日,臺北市一名陳姓男子買了保時捷911GT3,總共花了636萬,而其中還有400多萬是貸款,光是貸款每個月就要繳7萬塊,所以他纔想到要放租,賺取1天3萬5的租金,隨後把車子交給一名季姓租賃業者放租賺租金,但纔沒幾天,季姓租賃業者向陳男表示,車子遭到蔡姓承租人租到高雄以490萬盜賣。

陳男一狀告上法院,要求購買車輛的王姓車商應該要還車,一二審法官依《民法》第949條規定,「佔有物如系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佔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佔有者,原佔有人自喪失佔有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佔有人請求回覆其物」,所以陳男依法可在2年內請求王姓車商返還車輛,因此判陳男勝訴

高雄王姓車商委託單文程律師。(圖/記者吳奕靖攝)

不過王姓車商不滿,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整起案件歷經3年,最高法院現在判免還車,最高法院法官認爲陳姓車主把車租給了蔡姓男子,蔡男是直接佔有人,所以把車給賣了,購買的王姓車商是善意購買,雖然蔡姓承租人無權利賣車,但是王姓車商依照民法第801條以及948條還是拿到車輛所有權,所以判決王姓車商勝了,陳姓車主必須要歸還車輛。

記者詢問陳姓男子,面對這樣的最高法院判決,陳姓男子表示會忍痛先把車輛交還王姓車商,後續會再尋求其他的法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