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校「霸王條款」 無條件解聘代理教師

隨着教甄季告一段落,正式老師分發就位,各校近期紛紛開出代理、代課缺,聘期原則上是一學年或一學期。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正式教師申請留職停薪,各校會聘請代理教師補足,不少學校明訂「霸王條款」,學期之中遇教師提前銷假上班、復職,代理教師應接受「無條件終止聘約」,不得異議。新北有代理老師六月底突接獲請病假老師將復職,校方提前解僱,導致他工作未滿一年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權益受損。

全國代課教師工會批評,條款違反勞基法,一般企業也不敢這樣做。教育部重申,教師申請留停,除非有突發緊急情事,應以學期爲單位,會督促各縣市政府落實。

代理、代課教師聘期原則上是一學年或一學期,教育部二○二一年修法,留職停薪應以學期爲單位。不過不少學校明定,學年中如遇被代理人提前銷假上班、復職,代理人應接受「無條件終止聘約」不得異議,新北某國中甚至要求應聘者要籤切結書。

中和興南國小張姓代理老師說,學校開出一學期資優班病假留停缺,聘書爲去年八月至今年一月卅一日,期滿後校方希望下學期繼續教,雖然學校沒有重新換約,按理聘期應到七月卅一日,卻在六月底突告知病假老師要復職,提前將他解僱,導致該份工作未滿一年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權益受損,校方卻說一切依法行政。

全國代理代課教師工會理事長黃湘仙批評,僱主如提前終止契約,需提前預告及付資遣費,學校在簡章公告明顯違反勞基法,教育主管機關不應放任不合理的勞動條件。

新北教育局則認爲,留停原因消滅,老師申請提前復職,代理教師自然需終止聘約,並無違反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