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彈劾陳隆翔 監院再敗不再上訴
監察院二度彈劾偵辦「曲棍球案」的檢察官陳隆翔,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昨判不受懲戒。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立委段宜康十年前指前立委林滄敏擔任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時涉詐補助款,若司法未定罪將「吞曲棍球」,時任彰化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調查後認爲林未涉案,處分不起訴。監察院以辦案「嚴重疏漏」彈劾陳,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判陳不受懲戒確定後,監院前年又二度彈劾陳,職務法庭第一審昨仍判決不懲戒。陳昨感慨迴應,「不應再濫用國家資源」。
監察院二度以曲棍球案彈劾陳隆翔,曾遭批「濫權追殺」,去年七月時任國民黨立委參選人羅智強等人到臺北地檢署告發監委高涌誠利用職權恐嚇檢察官涉犯恐嚇罪,全案偵辦中。
監院:彈劾有據 盼陳檢討
監察院昨迴應,彈劾合法有據,外界稱違法追殺並非實在;職務法庭認爲陳「未達懲戒程度」而非沒有違失,希望陳能自我檢討;監察院將不再上訴。
二○一四年十一月,段宜康在民進黨彰化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造勢場上指控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檢察官陳隆翔查出曲棍球協會秘書長李淑惠涉嫌僞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及文書,申報補助款四百多萬元,依僞造文書等罪處分緩起訴,但理事長林滄敏未涉案。監察院認爲陳隆翔漏未論斷僞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二○一九年以發現十一項違失爲由彈劾。
陳首遭彈劾獲判不受懲戒確定,監察院提再審,職務法庭一、二審都駁回。監察院二○二二年五月五日召開彈劾案審查會,認定陳隆翔偵辦該案緩起訴處分案件「還有其他違失行爲」且情節重大,再提彈劾。
職務法庭第認爲,彰化縣政府管理體育場所的李姓公務員、張姓女公務員未依規定向協會收取使用體育場宿舍行政規費,涉犯圖利罪嫌未偵查,且兩人陳述矛盾而存有疑義,難認已盡發現真實的義務,但此部分違失不致影響李淑惠及協會選手培訓小組召集人張文耀緩起訴處分的結論。另外,李男及張女涉犯圖利罪嫌追訴權時效未屆,仍可繼續偵查,即使兩人涉圖利罪嫌,但圖利對象是公益團體,無證據顯示兩人從中獲利。合議庭認爲依兩人犯罪情節、協會已補繳規費、彰化縣政府也無追究意思,檢察官陳隆翔的違失情節非重大,不符法官法檢察官准用懲戒規定要件。
合議庭認爲,監察院移送陳隆翔的其他違失屬於法律見解爭議,或屬於依客觀證據還不足讓陳隆翔認爲有犯罪嫌疑,或屬於檢察官個案認定裁量、判斷空間,未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與卷內證據不符情形,不構成違失,判陳不受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