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商品賣家不小心賣到仿冒品有責任?2024年紐約南區法院Chanel, Inc. v. WGACA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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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雲林科技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奈兒(CHANEL)是全球知名奢侈品牌,在美國控告專賣二手奢侈商品的WGACA公司,認爲其銷售的香奈兒二手產品中有假貨。但WGACA認爲自己都有做過鑑定,確認這些商品都有香奈兒正品序號,香奈兒卻說序號曾經被竊取過。此案件一共纏訟六年,2024年2月紐約南區地區法院陪審團作出裁決,認爲WGACA對產品是否爲真品的檢查不夠確實,屬輕率疏忽不在乎真實,判決應賠償400萬美元。

香奈兒對真品的控制方式

香奈兒是國際知名品牌,在美國擁有八個著名聯邦註冊商標,包括CHANEL和CC等商標。香奈兒從未在二手市場出售任何香奈兒品牌商品[1]。

香奈兒的產品是找法國、義大利和西班牙的精選代工廠根據「訂單」生產,其會提供代工廠有限數量的皮革、鉚釘、釦環、拉鍊和釦環,以及香奈兒品牌標籤、貼紙和保證卡,每張都帶有獨特的香奈兒序號,以確保代工廠生產的數量不會超過訂單數量[2]。不過,本案有一個關鍵,香奈兒提供給一家雷納託·科爾蒂(Renato Corti)代工廠的30,000個帶有唯一序號的香奈兒標籤、貼紙和保證卡,曾經在2012年11月被盜走,可能被拿去製造仿冒品[3]。

另外,自1993年以來,香奈兒使用內部庫存系統(稱爲「ORLI系統」)以追蹤香奈兒序列號分配給工廠完工之特定產品與銷售的資訊[4]。

WGACA專門銷售二手奢侈品

被告WGACA是一家專門銷售二手奢華服裝、箱包、珠寶和配件的零售商。 WGACA透過其網站 www.whatgoesaroundnyc.com、零售店、行李箱展銷會或快閃店,以及電子商務平臺銷售二手香奈兒品牌產品[5]。

香奈兒從未授權WGACA二手販售CHANEL品牌商品,WGACA也不直接向香奈兒或任何香奈兒零售精品店或香奈兒授權零售商購買庫存。反之,WGACA是從個人和國際批發商購買貨物,而不要求提供他們如何獲得貨物所有權的文件[6]。

WGACA在其網站上「保證所售所有產品的真實性」。WGACA聘請了一個內部專家團隊,在所有商品出售前對其進行鑑定。它也爲每件經過認證和銷售的商品提供由執行長Seth Weisser簽署的鑑定書[7]。不過,WGACA並未透露這些內部專家從未爲香奈兒工作過或接受過訓練[8]。

另外,WGACA也結合自家商標和其銷售產品的品牌商標,爲其產品做廣告。其未經香奈兒授權,WGACA在店內及其網頁、社交媒體和寄給消費者的電子郵件中的廣告和展示中,使用香奈兒標誌和標記,例如香奈兒藝術品和香奈兒時裝秀圖像。直到2017年,WGACA還在其社羣媒體貼文中使用#WGACACHANEL標籤[9]。

香奈兒控告WGACA侵權

香奈兒控告WGACA侵害其商標,主要是發現:(1)11個非真品和假冒香奈兒品牌手袋,其序號是從上面提到的Renato Corti代工廠盜取;(2) 兩個非正品和假冒的香奈兒品牌手袋,其特徵與 ORLI 系統記錄的與這些序號相關的手袋特徵不符;(3)50個非正品香奈兒品牌手袋,其序號在香奈兒工廠庫存審計期間在ORLI系統中被作廢;(4) 779件帶有香奈兒標誌的非正品銷售點物品(即櫃檯支援物品),這些物品從未獲得香奈兒的銷售授權、未由香奈兒或香奈兒授權的零售商銷售[10]。

另外,香奈兒也主張,WGACA的廣告侵害其商標。其行爲包括:(1)零售展示中顯著使用香奈兒標誌,如巨大的CHANEL No. 5香水瓶或印有CHANEL標誌的蛋糕;(2)直接面向消費者的電子郵件廣告中顯著展示香奈兒標誌,並經常使用WGACA的特定字體;(3)在社交媒體帖子中使用#WGACACHANEL標籤;(4)非產品特定的廣告,如WGACA大促銷廣告中將香奈兒品牌商品放在最顯眼的位置。此外,香奈兒指出WGACA的網站使用了Coco Chanel的圖片和引言,幷包含「購買WGACA香奈兒產品–100%保證正品」的聲明[11]。

紐約南區地院陪審團裁決賠償400萬美元

2022年5月,紐約南區地區法院以簡易判決認爲,由於到底賣的是不是真品、哪些是未授權商品等,都存在事實爭議,所以需要進入事實調查,並召開陪審團審判[12]。

經過漫長的事證開示程序後,2024年1月終於召開陪審團,陪審團於2024年2月,裁決被告WGACA須賠償香奈兒400萬美元[13]。目前看不到法院的論述,但從法院給陪審團的指示要回答的問題,大概可以看出一些爭點的答案:

1. 原告香奈兒以優勢證據證明了,WGACA使用香奈兒商標或其他香奈兒標誌,構成商標侵權和不公平競爭;

2. WGACA在使用香奈兒商標或其他香奈兒標誌時,故意、輕率疏忽不在乎或故意視而不見(willfully,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r with willful blindness);

3. 原告香奈兒以優勢證據證明,標有從Renato Corti工廠偷竊的香奈兒序列號的13個香奈兒品牌手袋,屬未經授權銷售、與授權銷售的產品,存在重大差異或未通過香奈兒的品質控管程序;

4. WGACA在銷售問題5-9中提及的商品時,故意、輕率疏忽不在乎或故意視而不見;

5. 原告香奈兒以優勢證據證明,標有從Renato Corti工廠偷竊的香奈兒序列號的13個香奈兒品牌手袋是假冒品;

6. 原告香奈兒以優勢證據證明,被告WGACA進行了虛假廣告;

7. WGACA在進行虛假廣告時,故意、輕率疏忽不在乎或故意視而不見。

基於WGACA銷售或提供銷售帶有假冒商標的香奈兒品牌手袋的商標侵權,法院裁定WGACA應賠償香奈兒金額400萬美元。

結語

在臺灣也曾發生過奢侈品牌控告網路零售商,認爲網路零售商沒有認真檢查,到底所販賣的名牌是否爲真品。困難之處就在於,網路零售商的人員未必具有如原廠檢查產品是否爲真品的鑑定能力。

在美國的這起案件中,網路零售商WGACA強調賣的是奢侈品牌的二手商品,原則上都有保證卡,但沒想到代工廠的保證卡曾經被竊取過。連香奈兒母公司自己製作的保證卡,都未必是可以合法使用的,這對WGACA來說是有點強人所難。但從法院給陪審團的指示看得出來, WGACA作爲網路零售商,雖然沒有故意,但有輕率疏忽不在乎其是否爲真品的責任。

備註: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中央大學產業經濟所碩士

臺灣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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