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政治奴婢

對此改變,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在4月10日時卻曾表示反對,認爲最高法院法官任命方式如和現行大法官一樣,都經由總統指派或由總統提名和立法院同意,難免有政治酬庸性質,且不免因政治爭議,而影響司法獨立。

這從去年蔡總統重提司法院院長人選許宗力,造成大法官「得否『再任』」的憲政道德爭議及3位憲法學者之大法官被提名人至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所表達「國家認同」立場,所引起的軒然風波,就可看出這種大法官過度政治化的操作,已嚴重破壞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心與信任。

18世紀憲政啓蒙運動以來,爲了避免法官成爲國王的政治奴婢,已摒棄法官過度政治化的任用,而特別強調法官的專業化與司法獨立。我國《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現仍容許僅有律師、教授及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者,可以擔任大法官的規定是違法與落伍的。

因爲,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第1項第3款〈律師〉、第4款〈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申請轉任爲法官者,除了應經律師考試及格或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外,尚應依「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由司法院以筆試及口試的甄試遴選之。那更高階、更重要的大法官,豈可僅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就可了事,特別是在當前總統「有權無責」的憲政框架下。

因此,若還考慮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等終審法院之法官由政治任命方式產生,則是更加違反法官專業化的憲政潮流。筆者認爲,今日要扭轉人民對於司法的缺乏信任與沒有信心,是要和日本一樣,全面改革法學教育,採行美、日法官養成教育的精髓,重視法官之歷練與生活實務經驗,而非現時「一試定終生」的選取「法條鸚鵡」,或由當權者另立政治巧門,使法官淪爲政治的奴婢。

(作者爲律師、憲法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