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學童午睡睡陽臺長達1年寒冬也不放過!二審加碼國賠31萬
▲小二男童1年來均在陽臺午睡,獲准國賠31萬餘元。此爲示意圖。(圖/pixabay)
新北市蘆洲區某公立小學二年級男童,因午睡不睡覺經常打擾同學,遭李姓班導師處罰到陽臺午睡,時間長達1年,即使寒冬來臨,男童仍須在寒冷的陽臺午睡。家屬訴請國賠,一審判決校方國賠18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再加碼,29日改判決校方須國賠31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2014年間,李姓導師認爲男童在午休期間不但不午睡,還移動桌椅發出聲響,因此決定體罰。要求他在每週二學校上全天課時,自己搬椅子到陽臺睡覺,且不能使用桌子,男童只能趴在洗手檯或椅背上午休。時間自2014年2月起,到2015年3月止,男童長達1年的午休都在陽臺。
家長一直到學校日時,才發現兒子必須在陽臺午休,連冬天也必須單獨在寒冷的陽臺午休,後來男童經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須吃抗憂鬱藥。家長不滿,一狀告上法院。刑事部分,李姓導師被依照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一審判決拘役50日,案件上訴二審,二審改認定沒有因果關係,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此外,家長也提出國賠訴訟,認爲男童1年多來在陽臺午休達44次,請求國賠287萬餘元。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校方確實具有疏失,判決校方需國賠18萬餘元。案件上訴第二審,家長擴張上訴範圍,要求校方與老師都需要登報道歉。
二審高院於29日宣判,高院還是認定校方有疏失,必須國賠。經過重新計算後,改判準國賠31萬7269元,包含醫療費用16萬7269元、精神慰撫金15萬元;至於登報道歉的部分,高院則沒有判準。本案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