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條款」列優先法案 財部:不急
立院臨時會13日起登場,民進黨決議將「反避稅條款」列爲優先法案,爭取在臨時會中處理,以落實租稅正義。對此,財政部表示,反避稅制度自104年度起實施,目前並無急迫性,若能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租稅協議的簽署時機,將更能彰顯該制度的效益。
爲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在租稅庇護所國家或地區設立公司,藉盈餘保留不分配,以規避投資收益並計營利事業所得課稅,或藉居住者身分的轉換規避境內外所得應予合併課稅的適用,財政部參考歐美國家及鄰近日本、韓國與大陸地區做法,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制度」及「按實際管理處所(PEM)認定營利事業居住者身分」等反避稅制度,與國際趨勢接軌。
財政部表示,對於「反避稅條款」的修法草案條文造成在海外投資臺商企業誤解,財政部將持續與各界溝通,並於立法院協商過程中提出具體的認定條件及建議修正文字,以釐清外界疑慮。
財政部說明,反避稅制度的效益除維護租稅公平外,最主要目的在使臺商企業透過第三地區設立公司轉投資大陸地區,可透過PEM制度的居住者身分認定,將該外國公司視爲我國居住者,配合未來我國與大陸地區簽署租稅協議,可保障臺商企業權益,避免臺商在我國與大陸地區重複課稅。
不過,財政部也指出,因爲反避稅制度將自104年度起實施,且目前各界對於反避稅制度仍有疑慮,因此,反避稅制度目前並無修法的急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