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拿穿山甲、熊掌做菜被罰108萬!青濰聯手發佈8起典型案例

8月1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發佈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本次發佈的案例選取了青島、濰坊兩地法院審理的8個具有典型意義的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案件,涉及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公益訴訟等類型,保護對象涵蓋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珍貴瀕危野生動植物等。

1.曾某某等三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4日、12月9日,王某、劉某從曾某某處購入金毛狗蕨11株,後在青島市嶗山區某花卉市場對外出售牟利。案發後公安機關在王某處查獲未出售的金毛狗蕨6株;在曾某某處查獲未出售的福建觀音蓮座蕨28株、德保蘇鐵15株、金毛狗蕨66株。經鑑定,上述查獲的德保蘇鐵、金毛狗蕨、觀音蓮座蕨均爲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單株金毛狗蕨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1076元,單株福建觀音蓮座蕨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588元,單株德保蘇鐵資源和生態系統服務賠償總價值1274元,上述植物的生態環境資源損害及修復費共計11836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曾某某、王某、劉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爲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一萬元;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曾某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專家評估費用111535.40元;王某、劉某分別賠償生態環境損害及修復費用、專家評估費用4945.30元。

2.張某某等二人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吳某某夫妻二人在江蘇省常州市經營花卉店。2022年5月22日,張某某從廣州市荔灣區某花卉市場詹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觀音座蓮蕨11株,吳某某分別向姚某、崔某出售觀音座蓮蕨各1株,後被公安機關依法扣押。2023年4月18日,公安機關從吳某某處查獲觀音座蓮蕨2株,其餘7株去向不明。經鑑定,查獲的4株觀音座蓮蕨均爲合囊蕨科蓮座蕨屬密脈座蓮蕨,爲國家二級保護植物。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對張某某、吳某某判處刑罰並判令其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5537.18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某、吳某某積極繳納罰金,退繳違法所得560元,並全額繳納生態修復費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和專家評估費用。

裁判結果

平度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張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吳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其行爲均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張某某、吳某某退繳的違法所得560元,依法予以沒收;張某某、吳某某共同繳納生態修復費用及生態服務功能損失5537.18元。

3.王某某等二人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王某某通過網絡聯繫、快遞發貨的方式,從趙某某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藪貓一隻,該藪貓系趙某某從俄羅斯購買後託運回國後賣給王某某。藪貓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公約(2019)附錄II。法院另案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王某某和趙某某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二人判處拘役及罰金。本案,青島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趙某某承擔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和寄養費用。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藪貓在我國覈准爲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王某某、趙某某雖不是藪貓的直接獵捕者,但其實施非法收購出售藪貓的行爲爲獵捕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其違法行爲對生態環境損害有直接因果關係,依法判決王某某、趙某某連帶賠償涉案藪貓的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寄養費共計19781.24元。

4.某藝術中心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某藝術中心繫經營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購、出售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情況下,先後購入大王蛇3條、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將部分野生動物做成菜品銷售。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某藝術中心查獲大王蛇1條、熊掌1只。經鑑定,大王蛇爲孟加拉眼鏡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保護動物名錄》;熊掌爲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二級;穿山甲於2020年6月被確定爲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經評估,該藝術中心破壞生態行爲造成野生動物損失83000元、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907500元。

裁判結果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某藝術中心違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將其做成菜品銷售,爲獵殺野生動物提供了動機和市場,對生態破壞有直接因果關係,造成野生動物本身及生態價值損失近百萬元,除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某藝術中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悔改態度較好,且申請用勞務代償方式承擔部分懲罰性賠償,法院判決某藝術中心賠償野生動物損失、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及懲罰性賠償共計108萬元,懲罰性賠償99050元中的24924元以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態環境公益勞動的方式承擔。

5.丁某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9月,丁某某先後從曾某某、劉某(均另案處理)處共收購8棵蘇鐵在其經營的濰坊市奎文區某花卉市場店內銷售。2021年11月、2022年1月,丁某某在明知蘇鐵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情況下仍非法出售給張某(另案處理)3棵蘇鐵,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2300元。2022年8月1日,偵查機關從丁某某處扣押蘇鐵1棵。2022年8月5日,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涉案蘇鐵爲蘇鐵科蘇鐵屬叉葉蘇鐵,蘇鐵屬植物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2021年)中的一級保護植物。案發後,丁某某經偵查機關電話傳喚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收購、出售蘇鐵的事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300元。

裁判結果

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丁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植物,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丁某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對其可以從輕處罰;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積極賠償接收、轉運、救護安置和後期養護費用,並公開賠禮道歉,主動退繳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判處丁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

6.孫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至2022年7月期間,孫某某非法收購、出售蒙古百靈鳥共計8只,韓某某購買其中3只並造成死亡,經認定,上述蒙古百靈鳥爲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覈定價值共計40000元。在訴訟過程中,公益訴訟起訴人昌邑市人民檢察院向昌邑市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孫某某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5250元;孫某某、韓某某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5000元;孫某某、韓某某在濰坊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經專家評估,每隻百靈鳥造成的野生動物資源損失爲1050元。依據《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蒙古百靈每隻基準價值爲1000元。

裁判結果

昌邑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孫某某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鑑於孫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願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孫某某、韓某某的行爲,造成生態環境損失,破壞了生物多樣性,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上繳國庫,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5250元;孫某某、韓某某共同賠償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15000元並在濰坊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7.陳某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陳某某通過微信交易、物流發貨的方式出售給王某某(已死亡)19只玳瑁標本、11只綠海龜標本,王某某給陳某某轉賬10.35萬元。經東北林業大學司法鑑定所鑑定,該19只玳瑁爲龜鱉目海龜科玳瑁標本、11只綠海龜爲龜鱉目海龜科綠海龜標本。2022年6月27日,經浙江海洋大學鑑定,該19只玳瑁標本、11只綠海龜標本均爲幼體。經臨朐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玳瑁幼體標本每隻6000元,綠海龜幼體標本每隻4800元。涉案價值共計16.68萬元。案發時,玳瑁和綠海龜均被列爲我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國函[1988]144號)二級保護野生動物。

裁判結果

臨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陳某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經國家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出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製品,其行爲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四萬元。

8. 崔某等二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崔某在某網絡交易平臺發佈出售信息,鞠某某與崔某聯繫後,由崔某以1000元錢的價格,向鞠某某出售綠鬣蜥蜴1只。2019年10月10日,崔某以1100元的價格再次向鞠某某出售綠鬣蜥蜴一隻。後鞠某某將購買的2只綠鬣蜥蜴飼養於其位於高密市家中,案發後綠鬣蜥蜴被移交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救助。經山東省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2只綠鬣蜥蜴均爲美洲鬣蜥蜴,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019)附錄II。

裁判結果

高密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崔某、鞠某某違反國家關於野生動物保護的法律規定,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崔某、鞠某某到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判處崔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判處鞠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客戶端 李自強 通訊員 張麗麗 時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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