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律師:借名買房售房後,出名人扣錢,出資人告贏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背景

原告張宇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返還原告房屋價款 340 萬元;2.被告賠償原告利息損失,以 340 萬元爲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自 2017 年 1 月 5 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3.案件的保全費 5000 元、保險公司的擔保費 5100 元由被告負擔。

雙方就借名買房後房屋出售價款的歸屬問題產生爭議。

二、當事人信息

1. 原告:張宇。

2. 被告:王浩。原、被告之間是表兄弟關係。

三、原告訴稱

事實與理由:2014 年 4 月 28 日,原、被告達成口頭借名買房協議,由原告借用被告的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全部的購房款、契稅、公共維修基金以及後續的物業費、供暖費都是原告實際支付的。2014 年 7 月 11 日,涉案房屋取得產權登記,登記在被告名下,由原告控制對外出租。

2016 年 7 月 30 日,因原告需要資金週轉,故將涉案房屋以 1380 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案外人康某。但是被告並沒有將全部的購房款給付原告,故訴至法院。

四、被告辯稱

原、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借名買房的法律關係,但是借名人不只是原告,還有案外人李麗,她和原告是合夥的關係。2014 年的時候,由原告出面,借用被告的指標購買涉案房屋。當時考慮到被告日後結婚買房,所以原告答應什麼時候需要指標,就出售涉案房屋。在借名之前,原、被告有過口頭約定,房屋溢價部分歸被告。

後來,原告陸續用涉案房屋做過多次抵押貸款,每次被告都出面配合,雙方就又商量涉案房屋就給被告了,被告給當初的購房款給原告即可。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五、法院查明

2014 年 4 月 28 日,K 公司作爲出賣人與被告作爲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涉案房屋,成交價格爲 10192185 元。

合同簽訂後,由案外人李麗分期向K 公司支付購房款 10192185 元。2014 年 7 月 9 日,K 公司出具發票,載明涉案房屋購房款 10192185 元。對此,原告主張李麗系其生意上的合夥人,由李麗賬戶代爲支付購房款,並提交李麗手寫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原告購買涉案房屋(借其表弟王浩名義)的房款 10192185 元,系從本人賬戶支出。”

2014 年 7 月 11 日,涉案房屋取得產權登記,登記在被告名下。後原告實際控制涉案房屋,並由原告交納涉案房屋物業費、供暖費等相關費用。對此,原告提交物業費發票、供暖費發票等證據加以證明。

此後,被告多次作爲抵押人以一般抵押的方式將涉案房屋抵押用於擔保債權。庭審中,雙方均認可抵押貸款實際系原告經營需要,款項由原告實際使用,被告僅配合辦理。

2016 年 7 月 30 日,被告作爲出賣人與案外人康某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約定被告以 1380 萬元將涉案房屋出售給康某。合同簽訂後,康某將 5 萬元定金、2 萬元物業保證金直接給付原告,將 70 萬元定金、603 萬元首付款直接給付被告,貸款 700 萬元發放至被告賬戶。

2016 年 12 月 5 日,涉案房屋過戶至案外人康某名下。被告陸續給付原告 1033 萬元,現原告主張仍有 340 萬元被告尚未給付,遂成訴。

經詢,原告主張雙方之間系親戚關係,在借名之初只是互相幫忙,談不上利益分配,也從未就利益分配達成任何一致意見。對此,被告不予認可,表示在2014 年借名買房之前,雙方口頭約定房子溢價歸其所有,當時沒說具體數字,後來原告需要用涉案房屋做抵押貸款,貸款手續均由其幫忙辦理,故到了 2016 年雙方又商量一致將涉案房屋歸被告所有,其將當初的購房款給原告即可。被告就其主張的 2014 年雙方約定房屋溢價歸其所有及 2016 年約定房屋歸其所有,均未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

六、裁判結果

一、被告王浩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原告張宇出售房屋價款三百四十萬元。

二、駁回原告張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房產律師點評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房票據、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經紀成交版)及物業費、供暖費等發票,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涉案房屋系由原告購買,後房屋產權證登記在被告名下。

現被告認可雙方於2014 年購房之初達成借名買房合同關係,但又主張 2016 年雙方協商一致房屋歸其所有,然而被告未就該主張提交任何證據加以證明,法院無法採納。考慮到雙方親屬關係、購房款支付情況、房屋使用情況、房屋出售後價款給付情況,可以認定雙方以事實行爲達成借名買房的協議,故涉案房屋所有權益應當歸原告所有。

現涉案房屋已經出售,原告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益轉化爲價款,故出售房屋之款項均歸原告所有。原告訴請要求被告支付剩餘340 萬元款項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辯雙方曾經口頭約定出售房屋之溢價歸其所有,但未能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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