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 以實際支付價款為準

民衆買房,常會與建商協商減讓折價,日後出售,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要留意,列報成本應以減價、折讓後的餘額,也就是實際支付價款來申報,以免虛報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衆向建商購買房地,自2016年1月1日後取得產權登記,日後出售在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取得成本申報金額是否正確,若簽訂契約後,房地買賣總價款有減價或折讓,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爲取得房地的成本。

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0年3月間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地,買賣契約書記載房地價款2,500萬元,交屋前甲君要求建商給予減價,雙方協議後減價200萬元,甲君實際支付給建設公司的房地價款爲2,300萬元,買賣契約書雖未重新簽訂,但日後出售該房地,須以取得房地支付成本2,300萬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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