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欠租被房東斷水電 續住1個月反被控竊電竊水

毛姓男子每個月向劉姓房東承租套房,但前年6月起,毛男因積欠房租被劉男斷水、斷電,事後劉男指控毛男用延長線偷接他家電源「竊電」,還拿水桶至水塔裝水使用,報警對毛提告,但法院審理後,認爲毛竊電、竊水證據不足,判毛無罪。

判決指出,毛男前年1月起以每月8000元租下劉男套房,但同年6月起就未再付房租、水電費,7月劉男隨即切斷電源跟水管。

雖然房間被斷水斷電,但毛男仍繼續住在屋內,房東8月間前往租屋處查看,發現毛竟然從房間內拉出延長線,偷接1樓插座竊電。

不僅於此,毛還拿水桶跑去水塔偷接水,提水至房內使用,最後甚至蓄意破壞水管,同年9月他請毛男搬離,毛還拿走瓦斯爐、濾水器及瓦斯桶,氣得劉男報警對毛男提告竊盜、毀損等罪。

橋頭地院審理時,毛男喊冤,稱1樓插座沒有電,是屋主兒子自己把插頭插回去,至於水源則是跟鄰居借水,並沒有偷裝水或破壞管線,其他瓦斯爐、瓦斯桶,則是他自己購入,與劉男無關。

竊電部分法官認爲,劉男早在8月10日報警時,就發現1樓插座有延長線插入,若劉認爲毛男竊電,怎會讓插頭繼續插在上面,另外,依據鄰居說法,劉的電源應該是跟鄰居商借得來,無法舉證電源來自1樓插座。

至於竊水部分,劉男斷水後也僅是關閉閥門,若毛男要竊水,自己上樓打開水管閥門即可,何必大費周章上樓「提水」。

另據鄰居說法,毛男租處水管被劉男兒子鋸斷後,確實曾向鄰居借水,應無竊取劉男水塔用水,因竊水、竊電行爲罪證不足,且水管也是由劉男兒子所破壞,法官綜合事證,判毛男無罪。可上訴。

橋頭地院外觀。(本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