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三要件 港交所允同股不同權第二上市

近年不斷修改上市規則以吸納新經濟業者前來上市的港交所,2020年5月完成諮詢企業「同股不同權」(俗稱企業版WVR)的諮詢總結,近日決定設立新豁免安排,採用企業「同股不同權」架構的中概股,今後也可申請來港第二上市,但須要符合三大條件

香港01報導,港交所近日宣佈,僅接受企業WVR架構的合格發行人在香港申請第二上市,但未允許第一上市,且須符合三大條件。包括市值符合至少400億港元的極高門檻,或市值至少100億港元及最近一次年度會計收益爲10億港元;必須爲「創新產業公司」;必須能證明發行人監管地的法律、規則及規例,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整體符合若干的股東保障水平

對此,港交所指出,本次諮詢共有65份收回意見當中七成原則支持企業同股不同權。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決定給市場更多時間瞭解香港對採用不同投票權架構的上市公司及其控權人方面的監管方式,也給監管機構更多時間監察現行「上市規則」第8A章制度,是否如預期運作

另據香港經濟日報報導,港交所在2018年修例時,接受「同股不同權」架構公司在香港上市,但只接受由個人股東持有「同股不同權股份」,當個人股東不再出任董事或逝世時,其同股不同權股份將變更爲同股同權股份。

港交所原考慮同年向市場諮詢,將不同投票權的受益人範圍擴大至企業,但企業不會「離世」,讓市場產生更多顧慮。最終港交所今年初提出諮詢方案建議「同股不同權」的企業投票權僅「1股5票」,較個人最高「1股10票」爲低。

其他規限措施,尚有持有「同股不同權」股份的企業投票權設有落日條款有效期不超過10年,其後可經獨立股東批准而延期,每次不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