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離世、妻繼承土地 收地政局通知驚覺:沒辦「1申請」差點多繳4倍稅金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至少差4倍。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臺中一位郭小姐在先生離世後不久,收到地方稅務局寄來申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的輔導通知,對於稅捐陌生的她覺得非常困擾,於是拿着公文求助地稅局。
稅務人員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與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至少差4倍,而這份公文就是要通知及協助她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地價稅。
郭小姐才放下心中的大石頭,還沒走出喪夫之痛的她不僅省下大筆稅金,也感受到稅務機關的溫暖。
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繼承的土地如果原本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繼承後會因爲所有權人變動,而被稅捐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改課地價稅;稅法規定縱使新所有權人本來就設籍在那裡,仍要重新申請纔可繼續適用優惠稅率。
由於多數民衆不知道需重新申請而被改課一般用地稅率(10‰以上),所以地稅局主動透過程式挑檔,寄發通知輔導民衆申請,郭小姐便是因此被地稅局找出來,這1張通知也讓她省下超過4倍以上稅金。
沈局長另外指出,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因此繼承的土地,若還沒辦妥繼承登記,繼承人仍然需要繳納繼承財產的稅捐;而且未辦理繼承登記的土地,在辦理遺產分割前,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的。
如果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就必須要全體繼承人都提出申請並且符合要件,才能全部面積都適用優惠稅率。
也就是說,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就只能有部分面積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