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屋的糾紛:母親離世過戶引矛盾,賣房款如何分割?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例概述
原告李明文、李傑、李鑫對被告李樺提起訴訟,主要訴求包括對李母在房屋中的份額享有繼承權並繼承售房款中屬於李母的遺產份額,同時要求李樺賠償低價出售房屋造成的損失。案件涉及對位於北京市海淀區一號房屋的遺產認定及處理。
二、原告訴求
1. 三原告對李母的房屋份額享有繼承權,售房款 375 萬元中屬於李母的遺產份額由三原告依法繼承。
2. 李樺賠償三原告低價出售房屋的損失,即李樺低價出售房屋價格與房屋現價差價中,由三人繼承李母享有的部分,並賠償至實際給付之日的利息。
3. 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三、事實與理由
李母與李父系夫妻關係,共育有李樺、李明文、李傑、李鑫四名子女。涉案房屋於1980 年 9 月由北京市 S 公司分配給李父、李母、李明文、李傑、李鑫五人。1992 年 12 月,該房屋由李父和李母購買。1993 年李母去世,未留遺囑。2008 年 10 月 10 日,李父在未告知三原告的情況下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李樺,約定房價款爲 5 萬元並辦理過戶手續。2015 年 5 月,李樺以假離婚方式將房屋過戶至其妻王芳名下,同年 12 月出售,價格爲 375 萬元。現涉案房屋市場價值約 560 萬元,因房屋中含有李母遺產,三原告主張繼承權。
四、被告辯稱
李樺辯稱涉案房屋系其所有,不屬於李母遺產。李母已去世超過20 年,訴訟時效已過,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五、法院查明
李父與李母爲夫妻關係,有子女李樺、李傑、李明文、李鑫。李父於2018 年 3 月去世,李母於 1993 年 10 月去世。
1993 年 1 月 1 日,李父與售房單位簽訂北京市 S 公司房屋買賣契約,房屋總價款 8965 元。交款憑證顯示,1992 年 11 月交購房款 2000 元,1992 年 12 月交購房款 7000 元,1993 年 12 月交維修基金 910 元,1999 年 7 月補交房款 39 元,2007 年交改成本價購房款 3085 元。
2008 年 10 月 10 日,李父與李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李樺未支付對價,房屋一直由李父居住。
此前,李傑、李鑫、李明文曾起訴要求確認李父與李樺簽訂的合同無效。審理中發現,各方曾出具李父遺囑和房屋出售說明,結合李父書寫時間及另案陳述,李父在與李樺簽訂合同前後表示房屋系李樺出資且願給予李樺,未收房款5 萬元。但 2016 年起李父在相關訴訟前後否認購房款系李樺出資及自願簽訂合同,鑑於當事人在法律行爲前後的陳述更接近真實意思,法院認定李樺在李父購房時出資。
六、裁判結果
1. 李樺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分別向李傑、李明文、李鑫支付李母之遺產折價款各 375000 元。
2. 駁回李傑、李明文、李鑫的其他訴訟請求。
七、房產律師點評
李樺主張爲李父出資購房構成借名買房,但因房屋產權登記在李父名下且由其使用,又屬房改房性質,故其出資行爲不構成借名買房。涉案房屋系李父與李母婚姻存續期間購得,爲夫妻共同財產。李母去世後,各方未分割其遺產,涉案房屋由李父及子女共有。李樺關於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不被採納。
李父與李樺的房屋買賣合同名爲買賣實爲贈與,李父將房屋過戶給李樺的同時處理了李母的財產部分。三原告要求繼承李母遺產份額,法院予以支持。鑑於房屋已出售且總價375 萬元,法院按法定繼承確定三原告應得折價款各 37.5 萬元。三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因缺乏證據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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