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為妻買票涉賄選 嘉義新港鄉代何文珊當選無效確定
嘉義縣新港鄉代何文珊因丈夫爲求其當選,前年涉及現金賄選被起訴,檢方對何文珊提當選無效之訴,一審認爲何文珊不知丈夫賄選,有違常理,判她當選無效,何文珊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駁回上訴,不得上訴,何文珊當選無效確定。
臺南高分院指出,如候選人就與其有關賄選行爲有參與、授意,或已知情而仍未禁止而容任其發生者,則候選人主觀上既有藉此擴大其競選活動範圍的認識與預期,客觀上也有假他人賄選行爲,爲自己爭取更多選票,即應視爲當選人本人所爲,得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訴請宣告其當選無效。
臺南高分院表示,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主張何文珊參與選舉,其夫洪茂睿自己,或洪茂睿與洪向茂共同爲何文珊向有投票權之人賄選,經證人或嘉義地院判決證述明確,且有賄款扣案可證,應非子虛。
又檢方主張,何文珊對於丈夫的賄選行爲,知情且授意爲之,或至少有容許及不違背其本意事實,經合議庭綜合兩造辯論及調查證據結果,認定兩人爲夫妻關係,洪茂睿於妻子競選總部成立大會出現,更在其他候選人造勢場合公開爲妻子站臺助選,除爲情感及事業生命共同體外,洪茂睿也曾擔任新港鄉代,對選舉及地方事務經驗甚爲豐富,他就倘因賄選遭查獲,除自己將被判刑外,也會殃及妻子等情所知甚明。
且洪茂睿居於主導地位而爲妻子賄選,其賄選利益也歸於妻子,豈有可能未就此重大事項在事前與妻子商議及達成共識,即甘冒其風險擅自作主爲她賄選,並致她也遭訴請當選無效困境,因而認何文珊對於洪茂睿賄選是事先知情,並容任洪茂睿爲她賄選。
合議庭認爲,檢方依修正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宣告何文珊當選無效,爲有理由,應予准許。何文珊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爲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認洪茂睿爲妻子何文珊賄選,賄選利益也歸於妻子,豈有可能未就此重大事項在事前與妻子商議及達成共識,擅自作主爲她賄選,認何文珊上訴無理由而駁回。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