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引23條 撤銷羅冠聰等6人護照
香港政府12日公告,針對羅冠聰(中)等6名潛逃英國的被通緝人士,禁止任何人向他們提供或處理資金,並撤銷6人的特區護照。歐新社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刊登憲報,宣佈港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對六名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潛逃到英國的羅冠聰等六人,實施撤銷香港特區護照、禁止提供資金等四項措施。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就是坊間所稱的「廿三條立法」,即根據香港基本法廿三條的國安本地立法。這一法例在今年三月廿三日實施,今次首度引用這一法例採取「潛逃者措施」。
據港府在憲報上公告,今次涉及的是在英國的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志及蔡明達六人。港府保安局指六人逃到英國後仍繼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香港警方向法院申請拘捕令,分別於去年七月及十二月通緝各人。
公告中針對六人提出四項措施,包括「禁止提供資金等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與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的禁止」及「撤銷特區護照等」。其中蒙兆達和蔡明達被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本身是大律師的霍嘉志,被暫時吊銷執業資格。
港府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自從香港實施港版國安法和訂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英國官員、政客、組織和媒體,歪曲事實,抹黑香港政府,破壞香港法治,試圖影響審判結果。六人在英國得到包庇,繼續勾結外部勢力,從事危害香港與國家安全的活動,包括繼續鼓吹分裂國家,顛覆中共中央政府及作出煽動意圖,因此有需要採取行動,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這些潛逃行爲,並希望促使潛逃者拿出勇氣,返港面對法律及司法程序。
鄧炳強稱,除非獲保安局長特許授權,如任何人違反今次措施,有機會被判最高七年監禁。香港市民要避免與潛逃者有任何金錢或財務上的瓜葛,即任何人不論用任何方式或平臺,爲他們處理或提供資金都違反相關規定,警方會根據證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