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偷拍瑜伽女師 男刪照片仍判拘50天

高雄魏姓男子用手機偷拍李姓女老師上瑜珈課,高雄地院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拘5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魏姓男子騎腳踏車經過高雄鳳山某瑜伽教室,透過窗戶看見漂亮的李姓女老師正在帶瑜伽課,不敵緊身衣襯托出優雅的身材曲線誘惑,魏男竟拿出手機偷拍,被在場的女學員發現後報警、吃上官司。高雄地院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拘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今年2月14日下午,魏男騎着腳踏車行經鳳山區某瑜伽教室前,聽到室內有女老師說話的甜美聲音,透過鐵窗往內一看,發現李女帶着幾位女學員正在上瑜伽課。魏男見李女、衆學員身材姣好,穿着運動內衣、緊身瑜伽褲,身材曲線一覽無遺,魏男眼見四下無人,便直接拿出手機,對着窗內偷偷拍下數張照片。

李女姊姊當時在一旁,發現魏男行跡詭異,看見他手上拿着手機,驚覺不妙,趕緊告知李女,李女嚇得直接報警處理。

警方趕到現場時,魏男已離開現場,1個多小時後員警透過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他。員警要求魏男出示手機,檢查後發現他已將偷拍照片刪除,魏男也坦承確實用手機偷拍上課的瑜伽女老師和學生,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送辦。

高雄地院審理時,魏男坦承犯行,但強調拍完後發現照片模糊,當場就將照片刪除,沒有刻意留存。法官怒斥魏男無故以手機竊錄李女等人非公開活動,嚴重侵害個人隱私,造成被害人精神畏懼,但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最後依《無故以照相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他拘50天,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至於魏男犯案用的手機,原本應依法沒收,但員警查證,確認魏男確實已刪除偷拍畫面,已不具刑法重要性,因此不予宣告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