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新規6月上路 公共意外險保額加倍、增動態申報
去年9月22日明揚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火案,造成重大傷亡,突顯業者未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申報危險物品或對危險物品數量、配置圖說等申報不實情事。
爲強化工廠危險物品之管理,經濟部就以下三面向精進:
一、強化源頭管制
經濟部與環境部協商持續優化化學雲勾稽搜尋功能,並以彰濱產業園區做爲示範場域,找出疑似應申報而未申報之工廠清單,執行成效良好,後續擴大至全國應用。並於7月底前完成自動勾稽程式,以利主管機關隨時產出疑似未申報危險物品資訊工廠名單。
二、修正相關子法
經濟部說,已修正「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增加動態申報機制,要求工廠負責人即時更新廠內危險物品變動資訊;修正「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全面提高最低保險金額爲現行1倍,總保險金額提高至7,200萬元,以增加對第三人之保障。該二部子法已於本年2月1日至3月31日預告,將於6月1日發佈施行。
三、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
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五章罰則部分規定,將違反現行第31條第7款、第8款有關危險物品申報義務之處罰,新增爲第28條之14,現行第31條刪除第7款、第8款規定。考量本法修正公佈後,尚有子法修法及地方政府宣導等配套待規劃,需要適當作業期間,故修正第39條規定,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之。
修正重點包含:
(一)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或申報不實,提高工廠負責人之罰鍰上限
現行條文於違反申報義務時,裁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考量工廠規模大小、違規情節輕重各有不同,大型工廠一旦管理出現缺失,恐將引起重大工安事件,故有必要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修法後,將罰鍰數額提高至新臺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俾利主管機關依情節裁處。
(二)裁處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
現行條文於違反申報義務時,由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不改善或未申報時,始能處以行政裁罰,其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修法後,如工廠違反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可直接對違規工廠裁處罰鍰,並同時命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加強促使工廠依法申報效果。
經濟部說,該次修法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盼儘速完成修法程序,以敦促工廠落實危險品申報義務,達成維護工廠內部及鄰近安全,減少意外發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