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日上班依法應給付加班費!違反最高可罰100萬
依勞基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而明天的公投日已被指定爲放假日。(報系資料照)
依勞基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而明天的公投日已被指定爲放假日,當僱主徵得勞工同意在當天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否則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中央選舉委員會定於今年12月18日舉行公民投票。爲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權利,勞動部前已指定公民投票日爲《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因此,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僱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勞工原本就可以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提醒,所稱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的連續24小時。再者,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條件司司長黃維琛說,但至於若勞資雙方合意,且勞工提出要求,則僱主可以在勞工加班後給予「補休」;勞動部提醒,僱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罰鍰,並應補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