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不良移工害死人還可轉出 勞動部應建立履歷保障

臺灣國際勞工暨僱主和諧促進協會今(5)日到勞動部陳情。(圖/記者餘弦妙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臺灣國際勞工暨僱主和諧促進協會今(5)日到勞動部前陳情,提出了7大訴求,要求勞動部可以改善僱主與外籍勞工間的僱傭關係,其實早在去年4月就已經向總統府提出陳情,希望政府可以正式僱主的權益,建立一個完整個機制,讓不良移工的「轉出履歷」透明化,避免出現更多受害僱主,不料陳情卻石沉大海

臺灣國際勞工暨僱主和諧促進協會理事長賴昱菘表示,今年5月接獲本會會員鄭小姐的投訴,她的老公是一名重症病患,需要看護貼身照顧,因此纔會聘請外籍看護到家中照護,沒想到在5月份時,她的先生卻被外籍看護推到大太陽底下曝曬長達2小時,導致差點休克,而這名外籍看護卻沒有因照護疏失遭到任何處罰,僅是「轉出」(也就是轉換新僱主),對此鄭小姐非常氣憤,她認爲自己的家人遭到不當對待,結果自己卻要面對沒有看護的空窗期長達3-4個月,而加害者卻可以一走了之,相關政府單位卻無任何作爲。

賴昱菘也提到,日前也曾發過外籍看護不當照護,導致被照護人致死的案例,但最後這名外籍移工也僅是「轉出」解決,他強調,如果每個外籍看護只要做錯事就只要轉出了事,那誰要保障僱主的權益,受害人只會越來越多,因此建議勞動部應該建立外籍移工履歷,讓僱主可以清楚看到這些外籍移工之前轉出的原因,可以藉此判斷自己是否要聘僱這名外籍移工。

▼臺灣國際勞工暨僱主和諧促進協會今(5)日到勞動部前陳情,勞動部接下陳情書。(圖/記者餘弦妙攝)

針對鄭小姐的案例,勞動部迴應,雙方存有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8年5月20日協調會,因各執一詞(僱主表示移工放讓被看護者獨自在外,移工除否認外,另表示僱主未提供足夠食物工作負擔過重),但雙方對終止聘僱關係有共識,本部依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3款規定於108年9月27日函自108年5月20日起廢止聘僱許可。雖僱主在協調會中主張不同意移工轉換新僱主,應限令出國。但目前並無明確事證而得依移工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情事,予以廢聘及限令出國,爰於108年9月27日同意移工轉換新僱主,移工尚在轉換中,且基於保護移工之權益,移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協助安置。

另外,勞動部提到,據陳情訴求指稱移工涉遺棄或虐待被看護者的情事,如認涉嫌違反刑法遺棄罪,建議僱主循司法途徑提告;另涉嫌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及第77條規定部分,勞動部已在108年10月4日函請地方社政機關依法查處。未來若經地方政府裁罰司法機關起訴,足資證明移工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之情事,本部當廢止轉換,限令出國及不得再入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