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貸款餘額不得超20萬
中新經緯1月17日電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網站17日消息,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穩健經營、規範發展,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制定發佈《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7章、60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退出、監督管理、附則等。
一是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行爲。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範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餘額上限標準,突出小額、分散的業務定位;嚴禁出租出借牌照等違規“通道”業務;規範外部融資,嚴格“1+4”融資槓桿倍數指標,明確小額貸款公司發行債券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條件。
其中,《辦法》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淨資產的百分之十五。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於消費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單戶用於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一千萬元。
二是強化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細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明確不良貸款劃分標準,並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規範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合作機構落實名單制等管理。
三是細化消費者權益保護。對小額貸款公司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營銷宣傳、客戶信息採集使用等作出規範,並強化對違規和不正當經營行爲的負面清單監管。
其中,《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及其合作催收機構不得有下列催收行爲:
(一)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
(二)採取暴力、威脅、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誤導、欺騙等手段實施催收;
(三)非法佔有、處置借款人的財產;
(四)散佈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隱私,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單位、聯繫方式、聯繫人等相關信息;
(五)向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催收;
(六)其他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爲。
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催收記錄的機構進行貸款催收。小額貸款公司發現其委託的機構存在前款規定行爲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四是進一步明確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的監管職責,加強中央與地方的監管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共同引導行業規範健康發展。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表示,《辦法》的出臺有助於完善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聯動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做好《辦法》實施工作,進一步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提升服務質效,發揮自身優勢,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羣體的融資需求。(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