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收 不得坐牢抵債
欠稅被管收,來自《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是將當事人拘束在一定處所的強制手段,目的在使他貫徹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在有履行能力卻不履行時,拘束身體間接強制其履行的措施,直白說,就是逼人吐錢還債(欠國家)的方法。
行政執行的管收,是由執行署各地方分署,向地方法院聲請法官裁定,期限3個月;屆滿可延長一次,管收時間最長半年。
管收和刑案羈押大不同。羈押是爲保全以後的偵審順利進行;管收則是督促性質,促使當事人能吐錢還債。被管收人除身體拘束留置管收所內,其他都沒有限制,不坐囚車,也不上手銬等戒具,一旦提出擔保,或執行完畢,就可獲釋。 羈押可折抵刑期,管收期間卻不能免除履行公法上債務的義務,即不能以管收抵免債務。另管收期間的飲食等生活必需品,及因被管收支出的費用,全部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