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口譯哥外派事件中的關鍵詞:機要、約聘和加銜
●桂宏誠/世新大學兼任副教授,曾任考試院簡任秘書兼機要室主任、國民黨大陸事務部主任、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民主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政府官員可分爲「政務官」和「事務官」兩大類。就適任的資格來說,政務官是基於有任命權者的個人的認定與信賴,能主導和執行執政黨的政策即爲適任,專業並非主要考量。事務官的適任資格基於專業知識,被要求忠實地執行政府的政策及依法行政。
基於此,具政策決定權的機關首長由政務官擔任,政務官也負有廣泛且內涵不固定的「政治責任」,如部屬違法失職或自己的失言都可能導致下臺。而「事務官」是爲國家執行政策和提供政策規畫的專業意見,沒有政治責任的問題,只有法令所定涉及違法失職時的行政責任。
成爲政務官靠政黨拔擢,事務官則要視國家需要哪種專業,且須面向社會公平地甄選出最適任的人才。因此,「法定資格條件」成爲國家甄選事務官的標準,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便是法定資格條件中的「正統」。
政府中雖存在不須考試及格可擔任「非正統事務官」的制度,但卻仍須具備法定資格條件。趙怡翔初入政府時擔任的非正統事務官,人事法制術語上稱爲「機要人員」,不須考試及格資格即可由機關首長「任用」,但所能擔任的職務和賦予的「官職等級」,仍有法定資格條件的限制。
以趙怡翔具碩士學位和在民進黨任職的經歷,初任吳釗燮的機要即任簡任第10職等職務,但以他勉強可算有三年的工作經歷,卻違反《各機關進用機要人員辦法》第5條「得有碩士學位並曾任相關職務滿四年」的規定。無奈的是,該辦法訂定於民國91年陳水扁「童子軍治國」時代,當時國民黨在立法院尚有過半數席次,纔要求銓敘部在該辦法中訂出法定資格條件。
比照9職等約聘凸顯10職等機要不符法定資格條件
趙怡翔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約聘人員」派駐美國,仍是「非正統事務官」。但該條例暨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約聘人員須「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爲限」,專門性業務是指如「法制」、「會計」或「編輯採訪」等,並不包括不屬於「業務」的「政治信賴」或「政治任務」。
吳釗燮曾強調趙怡翔今年可升簡任第11職等,但卻以比照薦任第9職等給薪,好似有些「委屈」。其實這是故意誤導,且還「自曝其短」。依據《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比照第10職等支給報酬的條件爲「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着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六年以上者」,趙怡翔的資歷離比照第10職等約聘尚有差距,而委屈的原因,根源於任第10職等機要人員時已不符法定資格條件。
吳釗燮曾公開表示,趙怡翔的政治組組長只是對外名義上的「加銜」,且「政治組組長」也不是列有官職等的常任文官職缺。事實上,「組長」在駐外代表處雖非法制上的主管職,但體制上卻是本職「參事」駐非邦交國的對外名義,而參事則列爲簡任第12職等。此在外交部訂定的《駐外人員對外名義及加銜要點》附件之「駐外人員本職與對外名義對照表」中,已早有明訂。
上開要點第四點規定外交部得給予高於本職之對外名義或加銜的情形爲:(1)派駐艱苦地區館處服務者。(2)具有所任職務較高之資歷者。(3)其他有利業務需要或對外交涉者。其中第二點屬於「高資低用」之「個人」資格因素,另兩者則屬駐在國情形之「事」的因素。然而,美國向是我國外交的重要對象,故除了第二點之外,實不應有適用第一和第三點之機會纔是。
加銜制度源自中國古代,如嘉義縣「太保市」的名稱源於嘉慶皇帝給本職爲提督的王得祿,因戰功而加銜爲「太子太保」。清朝的總督也常加銜「兵部尚書」,但此和「太子太保」一樣是虛銜,因爲兵部實際掌事者仍有滿、漢各一位尚書。吳釗燮曾表示「目前在外交部裡很難找到符合需求的人派去美國接任政治組長」,但依體制本應由副參事擔任的副組長代理組長,他卻執意以「加銜」而違法讓趙怡翔「實任」組長。
趙怡翔僅是比照第9職等支領報酬的約聘人員,駐美代表處尚有簡任第10職等的「一等秘書」,他的加銜也違反上開要點第八點「對外名義及加銜應兼顧駐外機構內部倫理」。如今之計,不如仍派個參事擔任正牌政治組組長吧。
▼駐外人員本職與對外名義對照表 。(圖/翻攝自外交部網站。)
備註:
一、本表所列對外名義系供派於非邦交國之駐外人員使用。
二、副參事及一等秘書派總領事館服務,着加副總領事銜。
三、本表之本職職稱系依據駐外機構編制表所列各職稱訂定,訂有駐外人員編制表之機關得依所列各職稱相應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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