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男當街擄童「非現行犯」訊後放出 檢察官解析原因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市內湖8日發生7歲女童周姓男子拉扯事件,由於周男非現行犯,因此訊後被放出,引起社會恐慌。對此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益發透過「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專頁解析,周男經民衆驅趕離開現場已非屬現行犯,雖行爲詭異,但未持有兇器等,與緊急逮捕要件不符,因此警方依法確實不得逮捕。

▲女童母親嚇到尖叫,路人紛紛上前幫忙。(圖/翻攝黑色豪門企業臉書

葉益發指出,有關現行犯的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88條,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爲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一、被追呼爲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爲犯罪人者。首先,現行犯,不論是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問何人,均得依上開規定逕行逮捕。

至於「逮捕」應包括實力監督狀態監督,所謂「實力監督」,即指以積極行爲實施強制動作,如上手銬或用手抓等;「狀態監督」,指雖未以積極行爲予以強制,唯若現行犯不聽從員警或民衆通知,或不服指示,仍會以強制力爲之,此時雖未施以手銬或用手抓,惟仍應視爲逮捕,亦即所謂強制,不以實施腕力者爲限。

條文所謂的「實施中」,是指犯罪行爲尚在實施狀態之中。「實施後即時發覺」,係指犯罪行爲雖已實施完畢即被發覺而言。「即時」,則係指犯罪實施中或實施後之當時而言。「犯罪實施後之當時」,係指密接於犯罪行爲之時間即被發覺之謂,只須其犯罪情況尚屬存在,即可認爲系當時。

▲男子被捕後還辯稱被「腦控」。(圖/翻攝畫面

至於犯罪行爲是否實施完畢,應以其行爲爲準,與行爲人是否離去現場無關,就周男而言,既未遭民衆實施強制力,且經民衆趕走而離開現場,已非屬現行犯,行跡雖詭異,但既未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爲犯罪人者,且又非通緝犯所犯系強制罪,亦與緊急逮捕的要件不合,因此,即使警方將該犯嫌逮捕,亦不合法

不過警方除了放人,是否還有其他處理方法?葉益發說,警方雖不得逮捕犯嫌,然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警察臨檢固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爲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此即所謂「任意同行」的概念,只要犯嫌同意,警方不使用強制力,也可以請犯嫌至警局協助調查,甚至請犯嫌自願到地檢署向檢察官說明,此時檢察官可以審酌案情,如果認爲被告犯嫌重大,有羈押理由與必要時,可以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

另外,司法警察如遇被告所涉犯者殺人或加重強制性交等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之情形,即得於逕行拘提後檢具相關卷證 ,向檢察官報請核發拘票,除確保所爲之逮捕合法外,並可避免社會大衆檢警縱放人犯的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