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持續與雄三家屬聯繫 飛彈賠償將視起訴書內容而定
在雄三誤射事件滿2個月前夕,高雄地檢署29日上午宣佈偵結後,國防部隨即在下午公佈事件的技術專案調查報告。針對飛彈高單價的賠償金額部分,國防部法律司法律服務處長金甌上校表示,等到雄檢公文送至國防部後,會再針對責任歸屬進一步做調查;至於家屬賠償部分,國防部強調,一直都有跟家屬做緊密的聯繫,未來也會持續做協調。
根據國防部報告,金江軍艦當天預定進行年度甲操測考,於考試前實施雄三飛彈系統測試,但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未全程於戰情室執行系統設定督導,且未再次確認模式選擇;另外,高嘉駿未依系統督導員命令,完成目標選擇後檢待檢,逕自於操控臺接續實施操作,造成3號飛彈在未裝設測試訓練模擬器狀態下,實際啓動發射。
這一連串的錯誤,最終造成翔利升漁船船長黃文忠不幸身亡,以及3名漁工受傷。高雄地檢署偵並在29日依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飛彈中士高嘉駿;依廢弛職罪嫌,起訴射控士官長陳銘修及兵器長許博爲。
在後續賠償部分,日前家屬當面向總統蔡英文曾提出的8大訴求,據瞭解大部份都已有共識;唯獨在家屬的精神賠償以及2名外籍漁工待業、安頓等補償費上,雙方仍喬不攏未有共識。對此,海軍參謀長梅家樹表示,一直有跟家屬有做一個緊密的聯繫,至於後續提出的條件,也多方持續做協調。
關於飛彈賠償部分,金甌表示,在《審計法》第58條跟第72條都有做很明確的規範,由於飛彈涉及到的法規相當多,由於目前還沒收到雄檢的起訴書,因此是否要賠償、賠償金額多少等問題,需要等收到起訴書後再做調查、檢視,以及責任比例上的討論。
根據《審計法》第58條規定,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覈」;另外,第72條則規定,「第五十八條所列情事,經審計機關查明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時,該機關長官及主管人員應負損害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