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覆議案7大理由曝光 政院:程序、條文都違憲

行政院今日正式針對國會改革相關修法提出覆議,並提出7點理由認爲「全部條文」窒礙難行。記者黃婉婷/攝影

行政院今(6)日正式針對國會改革相關修法提出覆議,並提出7點理由認爲「全部條文」窒礙難行,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政委林明昕強調,覆議不是洪水猛獸或憲政危機,從古至今都有提過,應視爲良性憲政互動,絕對不是說要打架。

林明昕報告強調,行政院依法行政,若法律違憲,對政院來說就會窒礙難行,但這次並非事實難行,而是法律難行,也就是會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修法牴觸憲法的問題,基於依法行政觀點,只能提出覆議。

政院提出覆議的7大原因包括: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無差別調查民衆,聽證範圍過廣;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無限期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懷疑」官員虛僞陳述,即可課以刑責。

林明昕逐一解釋,首先,全部條文都有程序問題,從立法院委員會、黨團協商再到院會二三讀,過程中沒有經過實質討論,但國會是民主政治象徵,一定要遵守民主原則,「不是比人頭、比打架」,要針對內容討論後才能表決,一旦沒有實質討論,就違反民主原則導致程序違憲。

林明昕說,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規定總統有國情報告義務,還要一問一答備詢,在憲政觀點上,混淆了雙首長制度,臺灣不是純粹內閣制或總統制,結果把總統拉下來跟一般行政院長一樣要接受質詢,變成2個行政院長,或總統府也是行政院,違反雙首長制的設計模式。

第三、第四部分,林明昕說,設計所謂聽證、調查等新設職權,調查對象不以官員爲限制,公司老闆、小吃店老闆娘,甚至一般人都有可能,聽證、調查的對象將無遠弗屆,違反大法官曆來的解釋,認爲調查權與聽證權要有節制;且臺灣現在還有監察院,此條設計也會侵犯監院職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條亦過於粗糙,聽正調查者沒有程序保障。

第五點,林明昕說,人事同意權涉及政院內部機關,譬如通傳會(NCC),也有憲法規定非行政院同意權,如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同意權雖然嚴格化,但審查時間沒有上限,可以審一年或很久,導致機關空轉。

第六、第七點,也就是一般俗稱的「藐視國會罪」,林明昕說,藐視國會罪不只有刑罰,還有行政罰,但藐視國會定義不明,「也有可能立法院說看起來不舒服,你就藐視國會」;官員虛僞陳述若靠懷疑就可課以刑責,構成要件也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