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新制 掀臺中院檢互控違法

臺中酒駕輾死同事案應由國民法官審理,臺中地院、地檢互控違反法令。(本報資料照片/張亦惠臺中傳真)

國民法官新制爆發院檢爭戰。臺中丁姓工人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臺中地檢依酒駕致死罪起訴,但臺中地院認爲,該案是「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應由國民法官審理,檢方起訴違反法令,判決不受理;檢方則上訴,指地院逕自不受理才違反法令,此案刑成臺中院檢互指對方「違反法令」,案經臺中高分院認定,檢方缺失可補正,判決發回臺中地院。

檢方起訴指出,2020年底某日下午4時許,丁男喝酒後駕駛膠輪壓路機在工地施工,因酒後注意力下降,倒退行駛時撞上後方同事,送醫急救死亡,警方到場時丁男酒測值0.44毫克,檢方認定丁涉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提起公訴。

臺中地院認爲,依新公佈施行的《國民法官法》規定,「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適用國民參與審判程序,由該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但本案檢察官逕依普通程序提起公訴,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就丁被訴部分,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

檢方不服提出上訴,主張《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85條及刑訴法規定,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屬可補正範圍,且從法理可知,應行國民參審案件,若有違反捲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但一審不受理判決,卻無任何論述,也未優先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更正起訴書內容,反控地院才違反法令。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本案確實應爲國民參審案件,臺中地院應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