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署:國土計畫法納原基法精神 因地制宜促發展

國土計劃法明年將上路,原鄉憂土地使用受限。國土署今天說,已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及空間規範,優先保障原住民族既有居住權益,並將擬定因地制宜的土地使用管制,促進部落發展。

媒體報導,國土計劃法在民國114年上路實施後,將造成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受限,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無法變更;桃園市復興區長蘇佐璽說,將使土地喪失使用彈性,對於原鄉土地與各產業衝擊太大,盼能延後實施。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透過新聞稿表示,國土計劃法第23條規定,已將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納入,同時也是國內首部將「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的空間規劃法令,優先保障原住民族既有居住權益,並分階段解決土地使用問題,以符合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及使用需求。

國土署強調,在國土計劃法的規範下,不影響其現有使用,且賦予相關彈性,也會透過更細緻的規劃程序,讓部落族人能夠參與相關討論,地方政府也可依據轄內土地實際使用情形,訂定因地制宜的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符合原住民族實際居住及生活所需。

國土署表示,國土計劃法政策推動過程中,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利用議題時,以「保障原住民族既有居住權」爲優先,並持續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討論及研商,針對目前訂定的「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進行說明,只要符合「屬於原住民族土地」且「存有105年5月1日前的既有建物」2項要件,即可依規定申請作爲住宅使用。

另外,國土署說,有關地方政府曾建議要將零售、餐飲及民宿等部落生活及產業發展所需的使用項目納入輔導部分,現已請原民會評估各縣市實際需求,以納入「原住民族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訂定,以符合其日常生活、居住及產業發展需求。

國土署表示,國土計劃法對土地的管理是以「容許使用」方式,替代現有區域計劃法的「變更使用」的機制,國土計劃法正式上路後,未來就各種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賦予適當使用項目,可讓國土能夠因地制宜的適性發展,發揮國土保育、維護多元族羣民衆居住權益及整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