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一少女遭猥褻噴精在頭臉 15年後惡狼吸毒DNA成鐵證

國一少女遭猥褻噴精在頭臉,15年後惡狼吸毒DNA成鐵證。(中時資料庫)

一名臺中男子,在2005年7月在某腳踏車道,騎機車看見名國一少女騎腳踏車,便上前搭訕,又以恐嚇手法,強押少女到草叢內猥褻,並射精在她臉、手、頭髮上後逃逸,案件懸宕12年後,易男在2017年因吸毒遭強制採檢,比對DNA後竟然發現易男就是該匹惡狼,雖易男否認犯行,但臺中高分院一審依強制猥褻罪將易男判刑3年6月,並施以強制治療,期間至治癒爲止,但不得逾3年。

根據判決書記載,易姓男子於民國94年7月中旬騎機車行臺中縣鐵馬綠園道時,看見A姓國一少女與同學在該處騎乘腳踏車,即上前攀談搭訕,隨後騎乘車尾隨其後,並徒手碰觸甲女臀部,A女受驚嚇自腳踏車跳下逃走時,易男孩對甲女恫稱:「不要逼我發瘋、我要拿刀子出來」、「1 分鐘講完就放妳走」強押少女到草叢內欲進行侵害,遭到少女命抵抗,但易男友繼續恐嚇恫稱:「信不信我在這裡就可以活活把妳打死」,接着進行猥褻病而強行射精在甲女的臉、手以及頭髮上,少女隨後在家人陪同下報案,並採證送交警方

但經過12年,警方都無法在現有資料庫內比對到相關跡證,直到2017年,易男因毒品案遭強制採證,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採集其唾液檢體建檔,此案才露出曙光,經鑑識人員重新比對後,才發現易男與與12年前A女所採檢體相符。

被告辯稱,他沒有做這件事,也不認識少女,易男律師辯護時也強調,案發至今已久,證人即告訴人甲女已無法回覆記憶本件僅有鑑定報告得指被告涉犯本案,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法官認爲,少女經過12年後,對於當時記憶已經漸漸模糊,但是在初步偵訊,以及歷審中,對於遭侵害過程仍能清楚描述,每次都大致符合,因此並非虛構捏造,因此證據力不因是否對於被害人長相及服裝記憶模糊影響

臺中高分院法官審酌,易男僅爲逞一己私慾,即以強暴、脅迫方式剝奪他人之性自主權,所爲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並戕害女方身心人格健全惡性令人髮指,且犯罪後迄今不但矢口否認犯行,未曾反省己身過錯,也未曾試圖尋求被害人之諒解,因此判刑3年6月,並施以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