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第四岸巡隊在布袋商港疑查獲中國製電子煙油
中國製造電子煙油罐的罐身標示及成份說明均爲簡體字。(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提供/張毓翎嘉義傳真)
海巡署第四岸巡隊在布袋商港疑查獲中國製電子煙油。(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提供/張毓翎嘉義傳真)
海巡署中部分署第四岸巡隊布袋商港安檢所於25日晚間19時許25分,在執行貨輪貨物安檢勤務時,查獲疑似電子煙油18罐,共約540毫升,全案依違反藥事法函送主管機關裁處。
安檢人員於昨晚發現往來布袋、澎湖的貨輪裝載貨物中,有盒外觀有中國簡體字、包裝破舊的包裹,安檢人員直覺可疑,立即實施查驗後,竟發現裡面有罐裝(品名:Amusement park)疑似電子煙油,每罐容量30ml,罐身標示、成份說明均爲簡體字,因註明含有尼古丁,也通知嘉義縣衛生局帶回、進行鑑驗。
依食品藥物管理署103年說明,電子煙或電子霧化器產品如含有尼古丁或其他藥品成分以藥品列管,需進行查驗登記;若未取得許可證而製造、輸入則屬僞藥或禁藥,經查獲違法制造、輸入者,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未經覈准擅自販賣、供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同法第83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