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蒞庭遭評「未達良好」 檢察官林在培提告興訟發回更審
最高行政法院。(圖本報資料照)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因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被職務評定爲「未達良好」,他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士檢評定的原處分,因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的違法情事,判決林男勝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有由原審再行調查審認的必要今(13日)廢棄發回更審。
林在培2019年1月被士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評定爲「未達良好」,之後經法務部覈定及銓敘部審定在案。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他主張,試擬論告書的職務既已分配予檢察事務官,責任在於檢察事務官、他並無怠於執行職務情事,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
他認爲,浩鼎案判決無罪確定,是因起訴品質不佳、因此經檢察體系決議不上訴,與他是否提出論告書無關。
士檢辯稱,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相關規定,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若顯不適當者,即得評定爲未達良好。
北高行認爲,士檢對林在培所做的2018年度職務評定,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應以林平時考評紀錄及全面評覈結果爲依據,林2018年5月1日至8月28日的平時考覈,不是由其當時直屬主管張惠菁主任檢察官評覈。而是由2018年8月29日甫到任的蔡元仕主任檢察官評覈,因此有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所作成的瑕疵評覈。
北高行認爲,士檢依據瑕疵評覈對林在培所爲的原處分,有違法瑕疵判斷情事,有再行審酌必要,林男訴請撤銷複審決定及原處分,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案經上訴,最高行指出,原審未實質審究林在培所主張原處分程序及實體上諸多具體違法情事,是否確實有據,僅因該主任檢察官在2018年8月29日到任,就認定其難以正確對林作成該期間的平時考評,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的違法考評情事,而逕以參酌該平時考評作成的原處分也有違法瑕疵爲由,將複審決定及原處分並予撤銷,核有違誤,因此廢棄發回北高行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