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績未達良好獲撤銷 浩鼎案論告檢察官勝訴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被職務評定爲「未達良好」,他提告請求撤銷處分。北高行(見圖)判決林勝訴。(本報資料照片)

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林在培,因浩鼎案蒞庭表現不佳,2018年度職務評定爲「未達良好」,他不服評定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爲,士檢所評定的原處分,因有出於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的違法情事,判決林勝訴。

檢察官、法官的「職務評定」,相當於一般公務員的打考績。對於本案判決,士林地檢署表示,將提上訴,以正視聽。

林在培2019年1月被士檢檢察官職務評定審議會評定爲「未達良好」後,經法務部覈定及銓敘部審定在案。他不服職務評定爲「未達良好」,提起行政訴訟尋求翻案。

林在培主張,試擬論告書的職務既已分配給檢察事務官,責任在於檢察事務官,他並沒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士檢罔顧事證,竟將應歸責於檢察事務官的事由錯誤歸責於他,士檢原處分認定事實錯誤。浩鼎案獲判決無罪定讞,主要是因起訴品質不佳、欠缺足夠證據,因此經檢察體系開會共同決議不上訴,與他是否提出論告書無關。

士檢則稱,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相關規定,檢察官年終職務評定,若顯不適當者,即得評定爲未達良好。

北高行認爲,士檢對林在培所做的2018年度職務評定,依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規定,應以林平時考評紀錄及全面評覈結果爲依據,林2018年5月1日至8月28日的平時考覈,並不是由他當時直屬主管、主任檢察官張惠菁評覈,是由當年8月29日甫到任的主任檢察官蔡元仕評覈,因此評覈有錯誤事實認定或不完全資訊所作成的瑕疵。

合議庭認爲,士檢依瑕疵評覈對林在培所爲的處分,因有違法瑕疵判斷情事,故有再行審酌必要,林在培訴請撤銷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