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瑞珍第二代商標之爭 堂妹敗訴需改名再賠80萬
臺灣知名三明治品牌洪瑞珍掀起家族商標之爭,洪峻聲不滿堂妹洪毓姍用「洪瑞珍」名義開店,便提告求償,智慧財產法院近日判洪毓姍及丈夫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且店面、公司不得使用洪瑞珍字樣。(翻攝自判決書)
洪瑞珍二代經營者洪峻聲因不滿堂妹洪毓姍開設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指對方用洪瑞珍二代店名義攀附正店商標,提告她侵害商標權。智慧財產法院近期審理,判決洪毓姍和其丈夫、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賠償80萬元,另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洪瑞珍」名稱,全案可上訴。
洪峻聲提告指,父親洪宜杉早年以「瑞珍商店」經營,後將店名改爲「洪瑞珍」,並在1969年將名稱和商標圖形註冊登記,商標迄今享譽海內外,成爲臺灣三明治代名詞,2010年洪宜杉將商標轉移給自己經營。
未料,洪毓姍卻和丈夫蔡志明在2018年以「洪瑞珍」商標開店經營,過去曾提起告訴,洪蔡2人也承諾不再使用商標,但之後洪毓姍卻仍繼續使用洪瑞珍第二代女兒創立、洪瑞珍二代概念店、洪家手作等名稱銷售,讓消費者誤信其爲正店,因此向2人求償500萬元,並要求對方不得再用「洪瑞珍」名稱。
不過,洪毓姍稱,洪瑞珍餅店是由她父親洪明照與其他兄弟合夥經營,洪宜杉僅是登記負責人,且當時洪家兄弟皆約定家族成員可無償使用,事後爲洪宜杉逕自移轉商標登記。另外,使用商標洪家手作或是洪家,並不是洪瑞珍,僅是說明歷史淵源,並非刻意混淆消費者。
智慧財產法院認爲,洪家手作或洪家商標沒有問題,符合「指示性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洪男要求毀掉上述標章或招牌並不合理,不是商標權效力範圍。但針對部分使用「洪瑞珍」名稱的行爲,有足使消費者混淆之虞,因此判洪毓姍及蔡志明應連帶賠償80萬元,另外「洪瑞珍傳世有限公司」、「洪瑞珍三明治店」應去除洪瑞珍字樣,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