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 廣州男子是重刑犯,將7名妙齡少女囚禁房間,強迫她們賣自己
2009年1月8日廣州某派出所接到一位家長報案稱其年僅16歲的孩子被歹徒逼迫從事非法交易。接到報案的民警都震驚不已,逼迫一個未成年少女從事非法交易活動,這得是多麼喪心病狂的人才能幹的出來這種事情。
當地警方迅速出擊,根據受害人王麗所提供的相關線索對某小區的出租房展開了重點打擊,隨後解救出被逼迫的少女共計七人,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多人。面對民警的審訊,主要犯罪嫌疑人王達對其所犯之罪供認不諱,並講述了其犯罪的道路。
王達出生於貴州一個普通家庭之中,從小就是個不學無術,好逸惡勞之人,由於父母常年在外面打工對其缺少管教,因此王達在其村子裡頭是偷雞摸狗,臭名昭著。2003年成年後的王達自知在當地名聲已經臭了,混不下去了,因此其離開了貴州來到了廣州,希望能夠在遍地黃金的廣州發財。
可王達要學歷沒有學歷,要技能沒有技能,又不想吃苦,因此即使是在高速發展的廣州也沒有找到什麼好工作,後來在朋友的介紹下進入了一家工廠打工。但貪圖享樂的王達那裡能吃得了工廠一天工作十來個小時的苦,因此在工作幾個月后王達便選擇了離開。
在之後的幾個月裡王達趁着身上還有點錢便整天出入於各種娛樂場所,在這裡其碰到了幾個與之一樣成天好吃懶做的同夥,幾人成天就是吃喝玩樂,只想着去哪裡好玩一點,這樣的生活讓幾人的口袋很快就空了。
眼看着要沒錢生活了,衆人便聚在一起商量着要乾點什麼輕鬆來錢快的活,幾經討論之下衆人決定去盜竊。一開始幾人盜竊幾次都沒有被抓到,但常在河邊走哪能不溼鞋。在後來的一次盜竊中王達幾人被早已盯上他們的警方抓獲,隨後王達幾人紛紛被判刑,王達也因此坐了3年牢。
2008年底刑滿釋放的王達再次回到了廣州,但三年牢獄生活並沒有讓其性格出現任何改變,他反而對於勞動致富更加厭煩,疑心只想要賺快錢。
在一次住賓館的過程中王達在其門口發現了一張小卡片,王達本身就只有20多歲氣血旺盛,因此對於男男女女的這些事多有幾分激情。在看到這張小卡片后王達便沒能忍住撥打了電話過去,可對方卻讓王達先付1500元款過去,這麼高的價格嚇了王達一跳,他隨即掛斷了電話。
但剛掛斷電話王達便想到了一條生財之道,那就是專門賺一些想要解決生理需求的男性錢財。很快王達就找到了之前的幾個狐朋狗友商量此事,這幾人也是狼狽爲奸紛紛同意。
於是王達在廣州一個城中村中租了幾間房子作爲非法交易的場所,場所是有了可是讓誰來做這些事情呢?
王達很快就想到了辦法,在當時廣州的工作崗位非常多,工資也很高,因此很多年輕的女子從全國各地來到廣州找工作。而有些工廠爲了更快捷的招到工人便會直接在電線樁上張貼招工廣告。而王達想到的正是這個辦法。
很快在周邊的各個電線杆上就出現了一則廣告稱某崗位招聘女工,月工資達到了7000元,只有一個要求那就是年輕漂亮。
很快第一個受害者王麗就出現了。王麗是雲南人,16歲的她只上了個初中便來到了廣州打工。出來城裡的她找了很久的工作都沒有找到合適的崗位,要麼是對方嫌她太小了,要麼就是嫌她沒有工作經驗。反正王麗找工作的道路並不順利。
就在其即將花完盤纏的時候看到了王達所張貼的這則廣告,看到自己所有的條件都滿足王麗興沖沖的聯繫到了王達。
而在看到王麗的第一眼,王達的心中就有些激動,因爲眼前的這個小女孩一看就是個未成年,身上還有着幾分少女的稚氣,肯定會有很多人喜歡。因此王達以安排工作的名義將王麗帶到了出租房。
一進房間王達就撕開了其僞裝的外表直言王麗的工作就是和男性進行非法交易,王麗雖然是個未成年但對於這些事情也是懂的,因此其自然不肯幹,轉身就要離開。而王達哪裡會讓其離開,立馬將門鎖住,隨即對王麗進行了毆打,直到王麗答應從事此非法交易活動。
在之後的一個月內王麗被迫和不同的人發生關係,同時也有好幾個年齡和王麗相仿的女孩被王達用同樣的手段騙到了這個犯罪窩點。
對於有些不肯就範的女性,王達要麼是以拳頭相逼,要麼就是拍下其交易過程相威脅,漸漸地一開始還想着反抗的女孩也都屈服了。但王麗卻從沒有想要任命,其在1月8日早上趁着王達幾人不備偷偷留了出去打電話給父母尋求幫助,隨後就發生了開頭的一幕。
當地警方在此次行動中共計就出了包括王麗在內的7名未成年少女,
事後王達幾人被警方拘留起訴,其罪名是組織、強迫未成年MY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王麗幾人屬於未成年人,被王達強迫進行錢色交易,其性質十分惡劣。因此根據該條法律來看,王達幾人的刑期最少也是10年起步。
當地警方在此次行動中共計就出了包括王麗在內的7名未成年少女,這件事回顧 廣州男子是重刑犯,將7名妙齡少女囚禁房間,強迫她們賣自己發生後,網友紛紛怒斥王達幾人簡直不是人,對未成年人也能下次毒手。
(《回顧 廣州男子是重刑犯,將7名妙齡少女囚禁房間,強迫她們賣自己》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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