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身心障礙車輛符合兩條件 免稅條件可追溯

繼承身心障礙者車輛,必須在一年內辦理過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臺中市稅務局提醒,若車主死亡,繼承人須在一年內辦理車輛過戶,可從申請日起適用免稅,不過若繼承人與原車主戶籍同戶,則可追溯到原車主死亡次日起免徵。

稅務局說明,車輛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使用,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若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車輛需本人所有,方可申請;若因身心障礙狀況,無法取得駕駛執照者,纔可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的車輛申請,且每一位身心障礙者以申請一輛免稅爲限。

稅務局表示,原供身心障礙者使用的免稅車輛,車主死亡後,應自次日起恢復課稅,而車輛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登記後,才能重新申請免稅。

不過,稅務局指出,若經稽徵機關查明該車輛仍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繼承人的戶籍與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則可例外追溯自原車主死亡次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

稅務局提醒,車主死亡後一年內未辧理車輛過戶,監理機關將逕行註銷牌照,經註銷牌照的車輛倘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補稅並處應納稅額兩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