譏老婆沒讀大學還辱三字經 法官判離加賠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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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男子與林姓女子結婚後爭執不斷,林女指控陳男嘲笑她未就讀大學,且習慣以用力甩門之方式表示不滿還罵三字經髒話,她提告請求離婚並求償。歷審認定林女遭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判準離婚並要求陳男須賠償80萬元精神慰撫金確定,陳不服提再審遭駁回。

林女提起訴訟指出,她與陳男在1973年結婚,對方就日常生活起居及她交友社交之處理方式,常以文字、言語指責、貶抑她,嘲笑她並未就讀大學,且習以用力甩門之方式表示不滿,2016年陳男情緒失控,以三字經怒罵她,致她不顧當時只穿睡衣、拖鞋,驚慌逃出。

林女說,她暫居女兒在美國住處時,林男又以LINE簡訊責問她稱「唱反調/扯後腿,不要在2個小孩前,回臺再發揮」、「真不要臉,還丟臉丟到女婿面前」,分居期間,陳男不但沒有反思自己的過錯,反將2人多年努力累積共有的財產都認爲是其個人貢獻、佔爲己有。

一審及二審都認爲,林女受到逾越一般人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陳男確對林女爲不堪同居之虐待,判準離婚,且陳男須賠償8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陳提再審遭高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