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補習班少東猥褻、強摸女學生115次不認罪 法官重判

基隆市林姓補習班少東兼任老師,被控在摟3名國中女學生時,撫摸少女腰部及胸部下緣共22次,另違反2名少女意願,強行摸撫對方93次,但林男全盤否認。法官審理後,認定林男犯猥褻22罪,應執行3年8月徒刑。犯強制93罪,應執行3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男自前年2月至去5月20日間,以討論學科成績爲由,分別要代號A、B、C的3名女學生單獨到茶水間,再趁並肩坐在長椅時,伸臂自少女背後,以手掌撫摸她們的腰部及胸部下緣各10次、6次和5次。

其中1名被害少女某日放學帶騎樓等家長時,林男自她背後環抱她的身體,再以手撫摸少女腋下自胸部部位1次。林男猥褻3名少女合計22次,女學生都因林是老師隱忍。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還查出,林男在茶水間或教室趁無其他人時,撫摸A女腰部、腹部或大腿90次。林男另在茶水間強行撫摸D女腰部2次,並在D女在騎等家長時,從背後環抱她,再以手撫摸腰部1次。

林男辯稱,不會將女學生帶到茶水間,也沒有在茶水間撫摸女學生。林的律師指出,雖有4名女學生稱被單獨叫進茶水間,並說林有不當行爲,但證述時段、人數不相符,指控充滿瑕疵,不能據以定罪。

法官檢視補習班茶水間外教室佈置,桌椅對茶水間。茶水間鋁製拉門約成人頭部高度爲玻璃,因此如坐在茶水間內左側長椅即有隱密性。補習班人員證述有跟班制度,但法官認爲2名老師同進同出,同時間做相同的可,未分工合作與常情有違,不足以法院形成林男未犯案心證。

法官認定林男對A、B、C女學生22次猥褻行爲,犯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對受教育、訓練之人利用權勢猥褻罪;對A、D女學生93次行爲犯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制罪,並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至1/2。

法官指出,林男身爲老師,對身心未臻成熟女學生,未應盡力呵護成長,竟反爲逞私慾,違反少女意願,猥褻或妨害少女身體自主權,行爲可議。考量林男始終否認犯行,未賠償被害人,兼衡犯罪手段,猥褻罪22罪各判刑7月,應執行3年8月。強制罪93罪各判刑3月,應執行3年,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基隆市林姓補習班少東兼任老師,被控侵犯4名國中女學生,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林男犯猥褻22罪,應執行3年8月徒刑。犯強制93罪,應執行3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