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老師伸手摸女學生胸 竟辯稱「搔癢」不慎碰到
臺中市一名翁姓數學家教老師,因涉嫌對女學生進行強制猥褻。(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中市一名翁姓數學家教老師,因涉嫌對女學生進行強制猥褻,一審臺中地方法院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翁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被告翁男在臺中市某家教班擔任數學老師,受害者A女自2022年3月起,固定於每週二、五到該家教班上課。案發於2023年1月7日晚間,當時A女因作業繁多,母親協調上課時間改至當晚進行,該時段只有A女一人。翁男明知A女爲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趁機在授課期間,以手觸碰其腰部,甚至不顧對方明顯抗拒反應,強行將手伸入內衣內觸摸胸部,過程中造成A女極度不安。A女的母親當日接送下課後,發現女兒情緒異常,經追問才得知事件真相,隨即報警處理。
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受理後,移送檢方偵辦。偵訊中,翁男否認強制猥褻行爲,辯稱在授課過程中難免會有肢體接觸,且僅因「搔癢」而不慎觸碰到A女腰部,並未有猥褻意圖。辯護律師亦提出A女過往曾對翁男有所反感,並質疑A女指控的真實性,稱她可能因抗拒家教學習纔有如此指控。
一審法官審酌,被告身爲A女之家教老師,A女原可期待受到保護,詎被告竟爲滿足慾念,違反A女之意願,強行將手伸進A女腰際處之衣服內撫摸A女之胸部,嚴重戕害A女身心之健全成長,摧殘國家幼苗,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惡性匪淺;復於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未見悔意,且迄今未與A女及其家長達成和解,態度非佳,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
翁男不服判決上訴,仍否認曾對A女強制猥褻行爲,然就翁男所執辯解,因「搔癢」而不慎觸碰,二審法官認定爲辯解之詞,被告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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