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案吊臂砸中捷1死15傷 興富發、齊裕公司不起訴原因曝

臺中捷運去年5月10日遭興富發文心愛悅建案掉落的吊臂砸中車廂釀1死15傷慘劇,死者爲靜宜大學法律系專任教師林淑雅,臺中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2名塔吊作業工人;另林的家屬也對興富發等3公司提告,檢方認定,興富發等3公司爲「法人」,無刑法犯罪能力,偵結就3公司不起訴。

興富發文心愛悅31樓頂樓塔吊吊臂2023年5月10日中午由工人拆除,過程疑似鋼索斷裂造成長40公尺、重3.3公噸的吊臂向下墜,砸中部分建物及捷運頂上的遮光罩,並卡在上方入侵軌道,造成捷運發車來不及反應迎面撞上嚴重毀損,造成1死15傷。

案發後檢方將現場工人、興富發等公司列被告,昨偵結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許姓、呂姓工人。另林淑雅的家屬有對興富發、齊裕及宇球等3間公司提告過失致死罪嫌。

檢方指出,刑法是以倫理道德爲基礎建立的規範,論理與規定都就具倫理道德的「自然人」建構,而「法人」則是私法創設的組織體,雖在民法上有行爲能力、侵權行爲能力,但在刑法上,除特別法有明文處罰的兩罰規定外,因法人不具倫理與道德性,而不能成爲刑法上適格的犯罪行爲人。

檢方說,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所稱的「其他法定事由」,是專指程序法上的法定理由,因此若被告爲法人,則不得爲刑事被告,依先程序後實體的原則,應依刑訴法第255條第1項爲不起訴處分。

檢方查,富發、齊裕及宇球等3間公司都是法人組織,又刑法中關於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並未設有處法人的規定,自無刑法上的犯罪能力,程序法上也無當事能力,偵結不起訴。

臺中捷運去年遭建案吊臂砸中釀1死15傷,檢方就建商興富發、齊裕及吊臂廠商宇球等3間公司,均不起訴處分。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