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兒、長榮大學前副教授被控性侵女同志 最終逆轉獲判無罪確定
監察委員蔡崇義兒子、長榮大學前副教授蔡尚恩被控趁女同志吃助眠藥物入睡時性侵得逞,害女同志罹患精神疾病、自殘,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二審逆轉改判蔡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蔡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出,蔡尚恩2017年5月16日在PTT以「徵女,臺南,徵金融或英文相關的朋友」爲標題徵友,女同志因對投資有興趣而回應,兩人交換LINE帳號,同年7月28日首度見面,7月31日晚間相約第二次聚會,直到隔天凌晨1時許,蔡以繼續聊投資話題爲由,前往女同志住處持續聊天至凌晨約4時許,蔡藉口隔天要去找指導教授、回家會遲到,要求女同志讓他留宿。
女同志相信蔡的職業和信仰,且在閒聊時告知蔡自己的性向,不疑有他答應讓蔡住下來,女同志便回臥室服用助眠藥物後入睡;蔡獨自在客廳休息,但他見女方房門未上鎖,認爲孤男寡女共處一室有機可乘,闖入房間先撫摸女同志下體,並不顧女方驚醒抵抗,再強行用手指性侵。
女同志因性向關係,從未與男性有過任何肢體接觸,突遭蔡以手指性侵,深感羞恥、骯髒與崩潰,造成她罹患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羣而自殘,在伴侶程陪伴引導下就醫並報警處理。
蔡否認犯行,供稱兩人於2017年6月間開始交往,是男女朋友關係,女方已帶他去自己住處多次,兩人也發生過好幾次性行爲,且他家離女方家很近,無需藉口留宿女方住處;兩人交往期間,他從未跟女方提自己的宗教仰、家庭背景,對方僅知道他的職業,他直到女方友人闖入住處後才知道對方是女同志。
臺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蔡不尊重女方性自主決定權,嚴重侵害人格權益,造成心理創傷,犯後還飾詞狡辯,欠缺悔意,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
案件上訴,二審認爲女同志證言屬於單一證詞,仍須其他證據補強,但其餘證人證述是聽女同志轉述,而非親身見聞,且從蔡和女同志間的對話紀錄,也難認蔡有坦承性侵。
二審指出,女同志在案發前曾因感情困擾、投資期貨獲利不如預期等壓力,而情緒低落、憂鬱,並試圖輕生,根據醫師證述及心理衡鑑結果,也無法認定女同志的負面情緒是蔡性侵所致,認爲罪證不足,改判蔡無罪;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沒有違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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