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檢察機關發佈破產領域檢察監督典型案例

9月30日,江蘇省檢察院召開江蘇省檢察機關破產領域檢察監督新聞發佈會,發佈6個典型案例。

案例一:破產連環計 監督現原形——某製衣廠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案

2021年7月,某紡織公司依據生效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某製衣廠欠付的貨款153萬元。2022年3月,法院拍賣該製衣廠廠房獲得拍賣款200萬元。此後,周某等38人先後起訴某製衣廠及其負責人張某追索勞動報酬,經法院主持調解,某製衣廠及張某自願償還工人工資合計200餘萬元。2022年5月,周某等人向法院申請對某製衣廠進行破產清算,後向管理人申報職工債權。

2022年12月,在辦理某製衣廠所涉其他案件時,高郵市檢察院發現上述38件案件存在虛假訴訟嫌疑,依職權啓動監督程序。經查,該製衣廠負責人張某不願償還某紡織公司的債務,指使其親友周某等38人冒充製衣廠工人以僞造的工資結算單作爲證據,向法院起訴追索工資200餘萬元。張某則代表製衣廠出庭認可週某等人訴求並與之達成調解。騙取38份調解書後,張某又指使上述部分人員向法院申請製衣廠破產。法院受理後,張某再次指使周某等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職工債權,企圖利用破產程序優先受償規則侵吞拍賣款。

查明上述事實後,高郵市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該38份民事調解書啓動再審。法院採納檢察機關全部意見,依法啓動再審後撤銷38份民事調解書,並裁定駁回周某等38人起訴。2023年5月,張某等二人因犯虛假訴訟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23年7月,高郵市檢察院與該市破產管理人協會建立防範破產案件虛假訴訟工作機制,爲從源頭預防和減少“逃廢債”提供製度保障。

職工債權在企業破產清償中處於優先順位。企業負責人與他人相互串通騙取法院調解書後向管理人申報職工債權,不僅破壞社會誠信,更重要的是侵害破產企業債權人合法權益,嚴重擾亂企業退出機制。檢察機關強化監督職能,嚴懲“逃廢債”,築起“籬笆牆”,保護合法債權,保障破產製度的功能有效發揮。

案例二:監督識破“假官司”履職保障“真債權”——某建設公司虛假訴訟檢察監督案

某房地產公司開發住宅小區期間資金鍊斷裂進入破產程序。2021年8月,案外人向淮安經開區檢察院控告該房地產公司與某建設公司僞造工程價款結算報告並進行虛假訴訟騙取生效民事判決,企圖侵害破產財產。

淮安經開區檢察院受理該案後開展全面調查覈實。經查,某建設公司起訴請求某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款7036.4萬元並主張優先受償權。法院依據訴訟雙方無異議的《工程結算審覈報告》判決支持某建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另查明,某建設公司雖然與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並未組織施工。某房地產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某以房地產公司名義聘請施工班組,購買施工材料。完工後,金某委託不具備工程造價資質的某諮詢公司在未審查項目圖紙等資料的情況下出具《工程結算審覈報告》,並操縱某建設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進行虛假訴訟,企圖在破產程序中優先受償。淮安經開區檢察院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並向管理人發出虛假債權風險提示,建議暫緩確認該筆債權。2021年11月,法院撤銷該案原審判決。在後續破產程序中,包含農民工工資在內的4590.4萬元工程款被管理人確認爲優先債權。

在破產債權中,工程款屬於優先受償債權,而虛假債權一旦得到確認將嚴重擠佔真實債權的清償空間。檢察機關一方面鎖定虛假訴訟關鍵證據,促使原判決撤銷;另一方面向管理人發出虛假債權風險提示,保障破產案件的有序進行。

案例三:僞造債務假仲裁 檢察監督辨真僞——某科技公司虛假勞動仲裁檢察監督案

2020年10月,某科技公司的破產債權人向檢察機關舉報該公司虛構借貸關係進行虛假訴訟。灌南縣檢察院調查覈實後建議法院撤銷張某某與該科技公司借款合同案的民事調解書。因某科技公司存在“逃廢債”情形,檢察機關決定對該公司相關案件開展全面審查。

在查閱該公司所涉勞動仲裁案時,檢察機關發現周某等10人申請的勞動仲裁案件疑似虛假仲裁,10起案件的證據僅爲《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既無勞動合同,也無工資流水等其他證據佐證。10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周某等人均委託前述虛假借款合同案中的原告張某某代爲領取執行款116.8萬元。後檢察機關調查了周某等人工資、社保及個稅情況,發現某科技公司從未向周某等人發放工資,也沒有爲其繳納社保。經進一步調查發現,張某某系該科技公司職工,其爲公司數筆債務提供擔保,因公司頻臨破產無力還債,爲了避免破產後無法足額追償,張某某經實際控制人授意指使周某等10人虛構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張某某則以公司委託代理人身份出庭與周某等人達成調解。然後,張某某再指使周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並以受託人身份從法院領取執行款。經檢察建議,10份虛假勞動仲裁調解書已被撤銷,案涉116.8萬元已全部執行迴轉,並交付破產管理人作爲破產財產依法向債權人分配。張某某被公安機關以虛假訴訟罪立案偵查。

破產製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破產機制對於當前營商環境的優化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的行爲,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檢察機關積極發揮檢察監督職能,開展破產領域虛假訴訟監督,追回被惡意轉移的財產,切實維護了真實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虛構債權“執轉破”檢察監督防逃債——某電子製造公司虛假勞動仲裁檢察監督案

某電子製造公司因經營不善負債近900萬元。2020年7月,該公司廠房被納入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款200餘萬元將在2021年底發放。2021年10月,王某等13人申請勞動仲裁,請求某電子製造公司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200餘萬元。該電子製造公司認可王某等人訴求,雙方迅速達成調解,獲取了13份仲裁調解書。同年11月,王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並申請某電子製造公司破產清算。

2022年2月,常州市天寧區檢察院在開展破產程序檢察監督中發現上述13份調解書涉嫌虛假勞動仲裁。經調查覈實,徵收補償款被債權人申請法院查封后,某電子製造公司負責人張某爲了侵佔徵收補償款,找來親友王某等13人冒充公司職工,通過僞造工資結算憑證,造成公司拖欠200餘萬元工資的假象。張某又指使王某等人申請勞動仲裁,自己則代表公司出庭應訴,操縱雙方達成和解。騙取仲裁調解書後,張某又指使王某等人申請強制執行,並通過“執轉破”申請某電子製造公司破產清算,企圖利用破產程序中職工債權優先受償的規定,套取200餘萬元徵收補償款。

2022年7月,常州市天寧區檢察院建議勞動仲裁委撤銷13份虛假仲裁調解書,同時建議法院終結執行、審慎啓動企業破產程序,並將張某、王某等人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後勞動仲裁委依法撤銷了13份勞動仲裁調解書;法院依法終結13起案件的執行程序,也未啓動破產程序;張某、王某等4人因犯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檢察機關切實加大對“執轉破”程序中虛假訴訟的懲治力度,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相關單位撤銷勞動仲裁調解書、終結執行程序、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有效懲治了“逃廢債”行爲,維護企業破產秩序,助力營商環境持續優化。

案例五:織密“安全網” 守好“錢袋子”——某清算事務所挪用破產企業資金檢察監督案

2017年至2020年,某清算事務所擔任南通某重工公司等4家企業的破產管理人。履職期間,該所負責人邵某某先後7次挪用破產企業資金,累計達995萬元。

2022年3月,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履職中獲取邵某某挪用破產企業資金線索。經深入調查發現,邵某某挪用破產企業資金出借給親友週轉、購房等。單筆挪用資金達500萬元,但邵某某的行爲因挪用時間短、並已歸還,未達到挪用資金罪刑事立案標準。

管理人挪用破產企業資金,不僅違反法定職責,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還給破產財產帶來極大安全隱患。案涉破產企業資金雖已及時收回,未造成重大損失,但依然暴露出破產管理人風險意識淡薄、財務監督制度不健全、行業規範落實不到位等管理漏洞。2023年3月,南通市崇川區檢察院向南通市破產管理人協會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強化對管理人勤勉盡責、忠實履職的引導,健全內外部監管機制,加強對破產企業資金安全監管,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破產管理人協會採納檢察建議,與法院共同制定了破產案件財產管理規範,完善了破產案件資金監管銀行入冊等管理制度,實現破產案件資金全流程監管。案涉清算事務所被取消破產管理人委託備選資格。

破產案件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以點帶面,透過個案發現破產企業資金監管漏洞並提出檢察建議,完善了破產財產監管機制,促進了破產製度健康發展。

案例六:金融信用早修復 破產重整煥新生——某泵業公司破產重整金融信用修復案

2020年,某泵業公司因經營困難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湖南某公司投資8000餘萬元參與重整。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該泵業公司發現,原有不良金融信用記錄延續至重整後的公司,導致其無法辦理信貸類金融業務,影響正常經營。

2022年初,某泵業公司向靖江市檢察院反映上述問題。靖江市檢察院走訪瞭解該公司的重整情況,與辦理重整案件的法院溝通,並與徵信管理機構進行座談,發現問題癥結:該公司破產重整後沿用原有名稱及機構代碼,導致重整後的公司仍處於失信狀態,無法通過融資審批。

靖江市檢察院認爲,該泵業公司重整成功後,投資主體、股權結構等已發生根本性改變,不應再受企業重整前不良信用的影響。遂於2022年7月建議法院積極與商業銀行等債權人協商重整企業的金融信用修復事項,同時建議徵信管理機構依法督促商業銀行及時採取信用修復措施。2022年9月,靖江市檢察院協調徵信管理機構與4家商業銀行召開會議,擬定該泵業公司的金融信用修復方案。2022年10月,相關商業銀行按照既定方案對徵信系統內該公司所涉的12條失信信息予以更新,添加重整完畢的備註。該公司金融信用得以修復,經營步入正軌。針對重整企業普遍存在的信用修復難題,靖江市檢察院形成專題調研報告,推動金融監管部門從機制層面研究解決。

破產重整是通過法定程序挽救有再生希望企業的有效途徑,具有重要經濟和社會意義。檢察機關針對重整企業面臨的金融信用修復困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破解金融信用修復的現實難題,支持企業重建信用,爲企業正常經營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文/蘇檢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