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住房公積金可用於購房首付款
1月29日,江西省九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實施細則》,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辦理條件和辦理流程進行了詳細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是指: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九江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一手房(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用於個人自住的住房)的,可向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餘額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商品房認購協議》中註明的購房首付款。
職工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九江(含縣、市、區)住建部門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且支持職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爲正常狀態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
新政還規定,職工不能委託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符合提取條件的其他共有產權職工(配偶等)應當同時到場一次性辦理。
《商品房認購協議》發生變更的,職工應當重新辦理提取手續;《商品房認購協議》已經撤銷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尚未劃轉的,職工應當聯繫公積金中心撤銷提取手續;《商品房認購協議》已經撤銷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已經劃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退回已提取的資金;逾期未予退回所提資金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聯繫住建部門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積金(退回金額以職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爲限)。
對利用虛假業務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將依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職工以自有資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按《九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辦理。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權支付給職工。
職工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信息與實際不符的,以住建部門信息爲準。
此前的1月22日,九江市印發了《九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購買一手房(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用於個人自住的住房)的,提取金額以購房合同備案時間對應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爲準,最高不得超過房屋總價;購房時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提取金額加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
去年7月,九江市調整了住房公積金使用政策。在提高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額度方面,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在中心城區(含潯陽區、濂溪區、經開區、八里湖新區、柴桑區)購房的,貸款額度由60萬元/戶提高至80萬元/戶,夫妻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貸款額度由30萬元/戶提高至40萬元/戶。夫妻雙方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家庭,在縣(市)購房的,貸款額度由35萬元/戶提高至50萬元/戶,夫妻一方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家庭貸款額度由25萬元/戶提高至30萬元/戶。同時,還取消了“提取人及配偶未在本市通過提取公積金或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約定還貸業務”的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