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保護”拯救“壞小孩”
近年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只是個孩子”顯然無法當作他們逃避法律和社會規則約束的藉口。如何對他們進行教育矯治?如何更好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幫助“壞小孩”們迴歸社會?
12月26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閉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歷經三次審議,順利通過,並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訂將原有法律由57條變爲68條,明確教育和保護相結合,堅持預防爲主、提前干預,完善了分級預防、干預和矯治措施。
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則規定,未成年人實施刑法規定的行爲,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專門矯治教育的場所實行閉環管理,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紹,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收容教養”措施改爲專門矯治教育。“這次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刑法修改完善,對特定的有嚴重不良行爲的未成年人實施專門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
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還明確,專門學校應當與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聯繫,定期向其反饋未成年人的矯治和教育情況,爲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親屬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收容教養”退出歷史舞臺
隨着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獲得通過,在收容審查、收容遣送、勞動教養、收容教育相繼被取消或者廢止後,最後的“收容教養”也退出了歷史舞臺。
1952年,我國確立收容教養制度。專門學校原來叫工讀學校,早在1955年就在北京設立,後來逐漸在全國推廣。一直作爲教育、感化和挽救罪錯未成年人的主要場所。
2019年,相關指導性文件提出,要完善專門教育與收容教養的銜接。許多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也建議,將專門學校作爲收容教養的場所。據此,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收容教養進行改革完善,不再使用“收容教養”的概念,將相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建立“專門矯治教育”制度。
據瞭解,這種制度設計的考慮主要有兩點:一是關愛保護,二是教育挽救。
“對觸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最佳處理是教育,輔之以必要的懲戒和矯治,進而挽救感化。這些未成年人在專門學校接受教育,不僅進行法治教育、行爲矯治,還要完成義務教育,根據情況進行職業教育,幫助其掌握基本生活技能,順利迴歸社會。”郭林茂說。
堅持分級預防、分級干預 強化各方教育責任
犯罪行爲之外,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界定了不良行爲和嚴重不良行爲的含義,針對不同等級採取相應措施,體現了分級預防的理念。不良行爲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不利於其健康成長的行爲,包括吸菸、飲酒、曠課、逃學、沉迷網絡等。嚴重不良行爲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爲,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爲。
郭林茂表示,此次修訂強化了家庭、學校、社會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爲的干預,加強了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的矯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