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三不」拒修《證交法》 人權團體怒批:法律無明確性恐侵害人權
金管會「三不」拒修《證交法》,人權團體怒批:法律無明確性恐侵害人權。(戴志揚翻攝)
臺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我國或外國有價證券的認定上,一直以來諸多爭議,也因立法不夠明確,以致冤獄四起,被法界質疑有戕害人權等疑慮,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對此召開公聽會,針對《證交法》第4條及第165條之2的條文,邀請金管會、證交所、法務部等相關單位交換意見,但金管會仍表示,「不必修法、不違憲、不違反人權」等三不說法,與立院未達成共識。但金管會此說法隨即引來中華人權協會痛批,「如果法律沒有明確性原則等要求,將會對人權造成重大的侵害,政府不可不慎。」
中華人權協會也在公聽會結束後發出聲明指出,立法院舉辦的公聽會,正是因爲TDR是否爲我國《證交法》上的有價證券充滿巨大爭議,迄今已有衆多的法律專家、權威學者、人權暨法學團體,經由深入的學術研究發現,TDR 在 2012年1月 4日增訂第 165-2 條條文公告實施前,TDR 尚未納入我國《證交法》中予以定義且規範。
金管會「三不」拒修《證交法》,人權團體怒批:法律無明確性恐侵害人權。(戴志揚翻攝)
金管會「三不」拒修《證交法》,人權團體怒批:法律無明確性恐侵害人權。(戴志揚翻攝)
因此,主管機關在《證交法》未修正完備前,不能對法律所未涵蓋的投資行爲進行寬鬆解釋,以免誤導司法機關的認定,從而造成無辜民衆入罪受罰。協會也強調,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公權力認定國民是否負有刑事責任,必須依照法律明確且清楚的定義與規範,行政機關任何超越法律條文的解釋,都不能作爲司法論罪科刑的依據,否則將違反我國憲法「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要求,更會對人權造成重大的侵害。政府不可不慎。
對於金管會在公聽會上的報告指出,依1987年財政部證管會第900號公告就已覈定TDR是有價證券,且1992年、2008年還就TDR的募集發行與交易明訂相關監理規範,在目前司法實務判例均認定「TDR是證券交易法規範的有價證券」說法,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教授也提出實證打臉金管會。
郭土木說,財政部當年在發佈第900號公告時,他就是任職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第二組,而第900號公告就是由他負責處理,「第900號公告規範的是外國有價證券,而TDR是我國有價證券,是另一種獨立存在的金融商品,已非原本的外國有價證券,發佈第900號公告時,國內還沒有臺灣存託憑證存在,根本不在第900號公告覈定的範圍內,並無覈定TDR爲我國《證交法》上有價證券。」